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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自从我省出台《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来,各地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3起举报奖励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供各地相互学习交流借鉴。
一、辽宁沈阳苏家屯对群众举报非法排放生产废水违法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日,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辽宁昊福牛业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放至沈大高速公路边沟的问题。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法对辽宁昊福牛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核实,被举报对象通过软管违法排放生产废水行为属实。
查处与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是个人涉嫌利用软管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借助有奖举报线索,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降低了污染行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对违法企业进行了打击震慑。同时,在《办法》的基础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细化形成《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激发了群众参与的监督热情,也为群众举报奖励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本溪市对市民举报非法排放气态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3日,市民举报本钢厂区内某工厂,常年污染环境。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经与举报人联系,确定了其举报的单位是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加工厂,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在3号废钢贮存场地,露天切割带有锈垢杂质等废钢管道,切割时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决定。同时根据《本溪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举报人4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启示意义
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为打造生态本溪站好生态文明岗。
三、葫芦岛市对群众举报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高速公路兴城路段有一装载废铅蓄电池的车辆涉嫌未经批准跨省转运危险废物”。经查,该公司跨省转运32吨废铅蓄电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防止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发生,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32吨废铅蓄电池实施查封、扣押。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量标准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万元。同时根据《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的规定,将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启示意义
不断拓宽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使人民群众成为环境执法的“千里眼、顺风耳”,真正实现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实战练兵,提升执法人员现场判断能力,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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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广德环保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2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广德环保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厂区西南面(锅炉附近)部分初期雨水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做出政处罚决定,共处罚46万元!2023年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惠城)罚〔2023〕46号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1300096032858K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及配套办法的实施,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震慑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近年来,生态功能逐渐提升,“青山绿水,鸟欢鱼跃”已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美丽风景线。但仍有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隐蔽起来从事违法生产加工,
5月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一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系统崩溃,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22万元!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2022年10月31日下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嵊州市西部乡镇的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沉淀池外排口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另外,在沉淀池外排口旁边发现一座围墙,其底部有一个墙洞正在排放冷却废水。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沉淀池外排
2020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
为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案情简介2022年3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任城区南张街道存在倾倒高浓度废水
近年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更好地了解最新环保法律法规,现将我局今年上半年处罚的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
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就《中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根据《广东省2022年民生实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粤环〔2022〕6号)要求,为落实市级统筹、镇街为主体的运维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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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试点实施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危险废物转移是其利用处置的必要环节。新修订的《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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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3〕11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自《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动形成省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的格局,我厅起草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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