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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奖举报领域)

2023-11-01 13:40来源:江苏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违法生态环境保护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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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颁布以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积极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有奖激励公民积极参与污染问题举报,有力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无锡市境内环评验收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某公司存在油漆使用严重违规行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小钢圈轮毂、矿用车轮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记录的丙烯酸树脂漆的使用量与实际不符,同时该单位在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仍然提出验收合格的结论,构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查处及奖励情况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无锡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5000元奖励,并针对该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共计罚款64万元。

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不仅是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也是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管主体和验收主体,在验收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自觉落实自我监管,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照标准和要求,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徐州市睢宁县境内擅自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睢宁县某企业偷埋硫酸渣于厂区西边水井房前。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睢宁县公安局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准确位置,挖掘出白色固体废物并进行查封、封包称重,总计42.008吨。经查,挖掘出的白色物质为该单位氧化工序产生的压滤后的污泥,根据第三方公司对挖掘出的固体废物、土壤进行监测及对污泥危险废物鉴别,鉴定结果为一般固废。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金额10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件通过群众举报获得重要线索,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属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开展调查,真正实现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断拓宽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南京市江宁区境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根据市民投诉所提供的线索,2022年11月25日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员工图省事私自倾倒废乳化液至厂区西北侧的一处空地,场地内另露天存放有废乳化液桶、废润滑油桶等;另发现该单位于2019年新增焊接设备4台、退火炉1台、旋煅机4台,新增的设备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同时监测发现该单位污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27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及奖励情况

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6600元奖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对该单位新增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废水检测超标行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对该单位擅自倾倒危废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启示意义

“金山银山的获得不能以牺牲绿水青山为代价,万万不可等到群众举报污染问题时再治理整改,否则为时已晚。”企业作为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其环保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苏州张家港市境内渗漏方式非法排放废水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举报人向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反映杜某渗排电镀废水的环境违法问题。经查,杜某建办电镀作坊,电镀废水通过电镀槽下方无防渗漏措施的地坑渗排。经对电镀槽下方地坑水采样分析,总铬、六价铬、总铅浓度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18500倍、4600倍、164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苏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并对作坊电镀设备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16〕29号),将杜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张家港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杜某取保候审。

启示意义

该电镀作坊设置在乡镇偏远区域厂房内,电镀废水通过渗排方式排放,日常不易发现。通过举报,有效指引执法人员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五、南通如皋市境内违规存放危险废物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如皋市某镇环境监管员巡查时发现,该镇某金属制品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废物,向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报告。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该单位金属制品项目正常生产,产生的锌灰、锌浮渣、污泥均为危险废物。经核查,该单位将部分锌灰、锌浮渣、污泥等危险废物用吨袋包装堆放在车棚区域,部分露天堆放在车棚外,地面有遗撒痕迹,持续时间超过2个月,同时还存在台账管理不规范等其他问题,该镇环境监管员多次提醒仍未整改。

查处及奖励情况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环境监管员1000元奖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查办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积极贡献的基层环境监管员实施有奖举报,能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发挥环境监管员作用,能进一步拓展违法线索发现途径,使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六、宿迁市泗洪县境内非法堆放工业固废案件查处及奖励情况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收到信访举报“宿迁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夜间在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倾倒工业垃圾”。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宿迁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工业垃圾清运,自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该单位秦某、张某为江苏某玻璃有限公司清运、转运工业垃圾,垃圾转运暂存在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12组空地,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废的问题。

查处及奖励情况

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按照《宿迁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奖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参与,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厅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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