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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意见,决定在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详情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意见的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我省拟在部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郑琛嘉
电话:(029)63916271
传真:(029)63916272
邮箱:3519311921@qq.com
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1层土壤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在我省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宝鸡市凤翔区、凤县,汉中市勉县、略阳县、宁强县,安康市旬阳市,商洛市商州区。
二、执行行业及内容
(一)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工业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总铊特别排放限值。
(二)铜矿采选工业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特别排放限值。
(三)氧化锌生产、硫酸锌生产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总铜、总锌、总锰、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镍、总铊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执行区域及行业范围内的新建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给予实施过渡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
(一)相关国家排放标准或标准修改单对颗粒物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作出修改的,按其规定时间执行修改后的特别排放限值。
(二)国家、省对以上行业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相关要求执行;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三)上述区域内,其他行业继续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陕政发〔2017〕54号)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
(四)执行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对未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值有关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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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陕西省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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