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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到2025年年底,总磷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为Ⅱ类,出境断面总磷浓度力争控制在0.05mg/L以内,全市市控及以上考核断面总磷浓度达到考核目标;全市总磷重点工程实现年减排量约1048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控制总磷污染,推动长江重庆段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紧盯长江总磷污染问题,系统推进总磷污染防控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市域范例,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重庆力量。
(二)基本原则。
整体谋划,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系统开展长江总磷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推进长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重点湖(库)总磷污染治理。
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磷污染问题,科学分析污染来源与成因,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着力解决工业企业、农业农村、城镇生活等不同来源的磷污染问题。
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总磷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为Ⅱ类,出境断面总磷浓度力争控制在0.05mg/L以内,全市市控及以上考核断面总磷浓度达到考核目标;全市总磷重点工程实现年减排量约1048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工业源总磷污染防治。
1.巩固“三磷”排查整治成果。强化重点行业监管,规范涉磷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企业按证排污、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和定期报告责任,严控废水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提升涉磷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鼓励涉磷企业开展磷元素物质流分析,针对磷流失重点环节开展清洁生产改造。推动落实磷石膏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加大对磷石膏的综合利用。强化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渗滤液有效回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武隆区政府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各地结合当前生态环境质量和流域水质状况,进一步优化调整涉磷产业布局。鼓励和支持企业提升产业精细化、高端化水平。按照工信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控磷铵、黄磷等产业新增产能。加快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磷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提升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水平。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排查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涉磷化工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新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0座,推进2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造升级。到2025年年底,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生活源总磷污染治理。
4.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和改造,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一厂一策”管网建设改造。实施主城排水系统溢流控制及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到2025年年底,新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20万吨/日以上,完成84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改造城镇污水管网5500公里以上,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新建350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900公里配套管网。以减量化、生态化、资源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选择达标排放与综合利用相结合模式,梯次推进农村聚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治理为导向,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与改厕工作相衔接,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年底,基本实现农村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以上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稳定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梁滩河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治理,完成15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净化人工湿地工程。(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再生水梯级、安全利用,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到2025年年底,全市新增污水再生利用生产能力约89万吨/日,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面源总磷污染综合防控。
8.开展城市面源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推进智慧环境卫生系统建设。降低道路清扫保洁中含磷洗涤剂的使用,做好园林绿化管护中的含磷复合肥减量增效工作。到2025年年底,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污染防治,严格禁养区管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行畜禽粪肥经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到2025年年底,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控水产养殖业总磷污染。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大力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多品种立体混养及稻鱼综合种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强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30亩以上专用池塘养殖场尾水治理措施,鼓励30亩以下水产养殖场采取种养结合方式消纳利用废弃物,严禁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排江河湖库。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企业(户)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因地制宜推广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和抗病品种、绿色防控等农药减量重点技术,从源头控制农业种植污染。以降低磷污染物流失对水生态环境质量影响为目标,充分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因地制宜采用农田排水调控、循环利用、坡耕地径流拦截、生态净化等技术,减少总磷入水体负荷量。建设一批农田退水“零直排”试点工程。开展濑溪河、黄金河等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在璧山区开展农业面源监测试点。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12.开展重点河湖生态修复和缓冲带建设。划定长江、嘉陵江等重要河流干流及支流绿化缓冲带,实施梁滩河等重点河湖生态修复及综合治理。对内源污染影响较大的水体,科学推进环保清淤等内源污染治理工程。到2025年年底,累计修复或建设河流生态缓冲带64.2公里。(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建设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到2025年年底,“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建设累计完成营造林200万亩。(市林业局负责)
14.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其重要支流水土流失区、坡耕(园)地集中区域、石漠化区域、疏幼林地等为重点,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快提升林地水土保持效应。到2025年年底,水土保持率提高到72.2%。(市水利局负责)
(五)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15.扎实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围绕“查、测、溯、治”4项任务,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到2023年年底,完成我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70%排污口整治工作;到2024年年底,完成我市境内长江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境内“三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严格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涉磷排放重点企业、工业园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建立“市级抓统筹、区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任务落实,压实治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
拓宽资金渠道。遵照市与区县有关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严格厘清政府与社会责任边界,分级分渠道落实好总磷污染控制的经费保障工作。市级财政要加强对总磷污染控制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等专项资金用途,支持总磷污染控制。市区两级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推动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总磷污染控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各区县实施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科技支撑。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消落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初期雨水控制等技术研发与应用,突破一批总磷污染控制关键技术,组织实施好流域汛期污染强度监测试点。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优势,组织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领域重点研发项目。加快推进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推动制定《水产养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新媒体,加大宣传教育推广力度,倡导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等。健全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依法依规推动涉磷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磷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总磷水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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