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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5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青海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是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屏障,是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关键区域。《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青海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青海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38.7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37.1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64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9.6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贯彻落实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共建兰州—西宁城市群,加强与关中平原、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的协同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合力将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全面加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主体功能,将三江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环青海湖地区和祁连山生态保护,持续推进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治理修复,巩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稳固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严格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的空间管控,承担好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巩固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三江源地区农牧业发展空间,科学发展设施农业,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着力构建现代化西宁—海东都市圈,提升格尔木市、玉树市、共和县等城市和县城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县城和特色镇发展,分区分类优化农牧区村庄布局,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相协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农牧区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推动土地资源、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障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加强战略性资源的储备保护和有序利用,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完善城市和区域灾害风险防控设施布局,加强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防治。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彰显高原自然和人文魅力。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青海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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