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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八批9起涉及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排放污染物、通过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如是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行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瑞恒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河北如是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显示,2023年6月20日08时40分至18时07分进行采样检测。但通过查看该公司原始生产记录及执法APP分表计电平台等,发现废气排放口在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该公司和第三方检测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第三方检测公司人员承认现场采样时处于停产状态的事实,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裁量规则规定,对其处罚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监测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执法人员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维护正常的环境监测市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
二、辽宁鹏宇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承德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核查时发现,辽宁鹏宇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出具的2023年8月份自行监测报告中现场采样照片显示时间与采样时间不一致,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按照问题线索深入调查。经查,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委托辽宁鹏宇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工艺,产生生产废水的车间处于停产状态,通过调阅生产记录、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该车间于2021年6月停产至今无废水产生,污水处理站也停运至今,总排口无废水排出。辽宁鹏宇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因该企业废水车间处于停产状态,规定采样点无法采样(通过后续深入调查,于11月17日由采样人员现场指认并固定证据),故擅自决定在污水处理站二沉池内采取水样代替总排口废水样品送至该监测公司实验室进行分析,出具了(辽鹏环测)字PY2303001-001号监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辽宁鹏宇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价格上无序竞争,为谋取经济利益,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保持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三、秦皇岛市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
案件类型: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件来源:在线数据现场核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2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在线数据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2023年4月21日20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1.3539mg/m3,执行标准30mg/m3,小时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0.045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1时开始平台标记生产设施故障,经调查20时焙烧车间内3号造球盘上方料仓堵塞,导致皮带被物料压停,清理物料时污染物氮氧化物数据轻微超标,故障及时排除后监测数据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启示意义
从案件调查到处理,提升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意识。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不是放松对企业的排污行为的管理,而是更多一份严格约束排污行为的责任,更大程度上优化了企业的营商环境。
四、南皮县建臣新型建材厂非法排污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
案例类型: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非现场线索核查
(一)案情介绍
沧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巡察发现,南皮县建臣新型建材厂的监测数据在标记停产后存在违法生产的嫌疑,2023年11月6日晚对该厂突击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但在线监控平台标记为停运。执法支队连夜联系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对该厂进行全面检查。经查,该厂现有隧道窑1条,窑内正在烧制实心砖,烧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过新建的脱硝脱硫塔处理,而是通过废弃的脱硫塔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向大气排放。该厂通过虚假标记掩盖生产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并采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沧州市公安局两次开展现场勘察,多次进行会商研判,查明了南皮县建臣新型建材厂的环境违法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厂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已将材料移送至南皮县公安局。2023年11月11日,南皮县公安局对该厂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该厂法定代表人及负责烟气治理的责任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擅自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气不经处理直接外排,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相关责任人员被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惨痛代价。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遵法守法,相关责任人员要履职尽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行为。此案件的破获有效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两法衔接”机制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办案,有力打击偷排偷放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五、沧州润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
案例类型: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介绍
2023年5月28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接到生态环境部督导帮扶组推送问题线索,反映沧州润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现已经过期,该公司未延续排污许可证。沧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查询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确实已到期。沧县分局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现场核查,经查,1#和2#生产车间拉丝、吹坯、爆口、封底、合口等工段均在作业,退火车间退火炉正在运行,该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万元。
(三)启示意义
此次违法行为的闭环证据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形成的,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无证排污行为采取严惩重罚的态度,倒逼企业增强合法经营的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六、郭秋彬熬油作坊通过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
案例类型:通过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信访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联合南宫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对位于大村乡白家庄村村西郭秋彬经营的熬油作坊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郭秋彬经营的熬油作坊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现场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至周边自然坑内,现场分别提取了方钢水槽、排放口、两个自然坑内的废水水样,经监测外排水口PH值为1.8,具有较强腐蚀性。
(二)查处情况
郭秋彬通过渗坑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南宫市分局立即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南宫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刑事案),目前已对涉案人郭秋彬、马世昌(工人)2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务必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第一时间主动与公安部门协调联动,有利于违法证据的固定,为案件后期的移交、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保障。
七、大名县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案件来源:分表计电异常数据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邯郸市分表计电平台推送的异常数据,对大名县森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生产原始记录发现,该公司分表计电异常期间企业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配套的恶臭气体UV光氧除臭治理设施未运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执法部门充分发挥分表计电远程监控功能,通过分表计电系统线索,及时核实数据异常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精准锁定违法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企业绝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应该做到合法生产依规经营,建立企业内部长效管理制度,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除臭治理设施未运行。(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生产原始记录发现该公司分表计电异常期间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配套的恶臭气体UV光氧除臭治理设施未运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能治理)
八、河北雄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企业二热轧机组-热处理炉烟气排放口(DA071)72小时调试报告,发现报告显示该排放口监测采样调试时间为2023年2月9日至11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排放口监测平台视频监控显示,其间该排放口采样平台无人员上去开展采样监测工作;同时该排放口72小时调试报告与另一排放口(DA070)的采样时间基本一致,采样人员也一致。上述调试报告由河北雄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同一时间、同一人员无法同时监测多个排口,且该排口视频监控证明调试报告显示的监测时段并无人员到达监测平台进行采样监测,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立案处罚13.7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管理的顶梁柱,生态环境部门始终保持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不负责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性。
监控显示该时段无采样人员到达采样平台监测采样。
九、定兴县佘某某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定兴县公安局移交
(一)案情简介
定兴县公安局侦查发现,2022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佘某某、佘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安装治污设施的情况下,在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镇高兰沟村印刷厂内使用油墨等原料对书包布料表面进行丝网印刷,同时将生产过程中的洗版废液直接通过暗管排放至院内渗坑。定兴县分局接到通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锁定证据,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避免污染物扩散。同时第一时间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洗版废液进行毒害性鉴定,及时确定案件性质和调查侦办方向。经鉴定认定佘某二人排放的洗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依据案情定兴县分局及时与公安、乡镇政府进行联动,排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隐患。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针对二人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定兴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定兴县公安局收集固定证据,定兴县分局及时组织开展毒害性鉴定,定兴县公安局已对余某等二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定兴县域内丝网印刷摊点多、规模小、分布散,个别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自主守法主体责任感差,侥幸认为倾倒、排放印刷洗版废液简单隐蔽不易被发现,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对于此类偷排偷放危险废物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挥公安环保联动机制优势,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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