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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2024-01-23 08:47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海创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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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批复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总投资22929.85万元,位于元阳县南沙镇俄贾村,占地面积41亩,主体工程焚烧车间主要设置1台处理规模为3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6MW凝汽式汽轮机+6MW发电机组和1台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同时建设卸料大厅、垃圾储存池、投料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飞灰固化车间,辅助工程有点火助燃系统等。详情如下:

元阳海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元阳县南沙镇俄贾村,占地面积41亩,主体工程焚烧车间主要设置1台处理规模为3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6MW凝汽式汽轮机+6MW发电机组和1台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同时建设卸料大厅、垃圾储存池、投料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飞灰固化车间,辅助工程有点火助燃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空压站、实验室、机修车间、综合楼;公用工程包括给水系统、化学水车间、冷却塔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厂区绿化;储运工程包括炉渣收集系统、飞灰仓、活性炭仓、消石灰仓、水泥仓、螯合剂罐、氨水罐区、轻柴油储罐。

二、项目在《云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云发改资环〔2019〕788号)所列远期(2030年)规划之中,并取得泸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代码:2305-532528-04-01-347361),总投资22929.85万元,实际环保投资为3010万元。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红河州生态环境工程管理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焚烧炉管理,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须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炉渣热灼减率≤5%。焚烧炉采用“3T+E”燃烧控制,焚烧烟气经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半干式喷雾反应器+干法脱酸(备用)+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个6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中污染物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要求,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消石灰仓、活性炭仓、水泥仓、飞灰仓仓顶通过各自袋式收尘器净化后,分别从各自仓顶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的控制,生活垃圾采用封闭运输,垃圾库(卸料大厅、卸料平台及垃圾池)及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收集池、厌氧池、调节池等)要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卸料平台进、出口上方设置空气幕和电动卷帘门,垃圾贮池设置负压计进行监控,当负压不足时要及时调整一次风机风量,确保满足负压要求。焚烧炉正常运行时,卸料大厅、垃圾贮池、焚烧车间臭气送焚烧炉焚烧,停炉等状态下臭气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个40米高排气筒外排,及时更换失效的除臭活性炭,外排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渗滤液处理站厌氧池沼气送火炬燃烧系统,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应满足废气污染高效控制的目标。

你公司要高度重视臭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强化恶臭气体的收集及净化系统的设计及运营维护与管理,除臭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274—2018)。加强供配电及风机系统的维护,严防停电事故可能导致的非正常臭气排放,及时更换失效的除臭活性炭,防范除臭效率降低导致的非正常臭气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垃圾渗滤液、车辆冲洗废水、车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废水经规模为100立方米/天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并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及应急事故池,渗滤液处理站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处理工艺,保障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要求中最严值后,全部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浓缩液全部回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石灰浆制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规模1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采用A/O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化学水车间硬水、锅炉排污水排至出渣机中用于冷却炉渣使用,不外排;冷却塔系统电化学处理装置排污水回用于车间冲洗、炉渣冷却、飞灰固化等,不外排。

厂区设置不低于22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不低于220立方米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并单独设置不低于6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正常情况下必须处于空置状态),对事故情况下的渗滤液、冲洗废水等进行收集,确保正常情况和事故情况下项目废水不得外排。

(三)加强地下水保护。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固化飞灰养护车间、垃圾池、渗滤液处理站(含渗滤液收集池、调节池、生化池及厌氧池)、事故水池及管沟、渗滤液及事故水输送管沟、初期雨水池及管沟、烟气处理设施车间、柴油罐区等区域按重点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确保防渗效果等效于厚度≥6.0米、渗透系数≤1.0×10-7厘米/秒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对地面、墙裙进行防渗设计,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10厘米/秒。冷却水收集池、化粪池、焚烧炉车间、烟气净化车间、隔油池、炉渣坑、生活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回水池及输送管沟等区域按一般防渗区采取防渗措施,确保防渗效果等效于厚度≥1.5米、渗透系数≤1.0×10-7厘米/秒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办公楼、门卫室、厂区道路等其他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保护条例》《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要求,制定并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设置1个观测井,定期对渗漏污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地下水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未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禁止开采使用地下水。

(四)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并加强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试剂、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堆存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场所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焚烧飞灰采用“飞灰+水泥(备用)+螯合剂+水”的固化工艺螯合固化,经属性鉴定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要求后,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建立飞灰处理处置环境管理台账,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废矿物油、废试剂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化学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污泥、废过滤膜、生活垃圾等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在与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前,项目不得投运。

(五)落实转运要求。环卫部门严格落实关于规范管理垃圾转运站的相关要求,合理布设垃圾运输路线,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限制垃圾运输车辆的车速,防止事故对途径区域造成污染影响。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加强绿化,降低噪声影响。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落实应急设施、物资和经费,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将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到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加强柴油等风险物质储运、使用管理,罐区设置围堰等设施。渗滤液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满足废水收集要求,落实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八)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环保措施。加强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封闭运输等措施减缓施工扬尘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减少噪声影响。建筑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防渗工程符合要求,防渗工程完成验收后方可建设其它地面工程。

你公司应当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退化。

三、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并向元阳分局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焚烧炉废气排放口必须按照规范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运行,相关在线监测数据保存1年以上备查,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校准。垃圾库负压纳入分散控制系统(DCS)监控。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道。通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的信息公开要求。落实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发现异常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和各项措施,按照《报告书》结论,项目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30.85吨/年、氮氧化物104.475吨/年、汞排放量2.68千克/年、铬排放量34.42千克/年、砷排放量11.25千克/年、铅排放量3.66千克/年、镉排放量1.45千克/年、二噁英0.0513克TEQ/年、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0.00298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由元阳分局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项目主要排口、一般排口和无组织排放均须实施重点管控。

五、该项目设置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你单位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时严格控制。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元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项目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办理,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请元阳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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