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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六十三)|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罚款20万元!

2024-04-16 11:12来源:台州生态环境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废气处理设施光催化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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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覆盖面,提升公众环保法制意识,我们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广大市民群众充分参与监督,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今日案例

椒江区某企业厂区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件回顾

2023年9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椒江区某企业厂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主要生产设备为12台硫化机,顶楼建有1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光催化-活性炭吸附)。检查时,该企业硫化车间内有4台硫化机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引风风机正在运行,但光催化设施未开启使用。经查,该企业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巡检,未能及时发现光催化工序停运。该企业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案件启示

环保设施疏于管理已成为近年来环境违法问题的高发领域,尤其多发于中小型企业,该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环境领域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企业要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拥有独立操作和管理“三废”设施的能力,落实设施日常使用、台账记录、保养维护机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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