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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制度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提升龙岩市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切实助力龙岩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全文如下: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完善优化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499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制度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切实助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布点原则
根据我市小微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等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补齐短板、总量控制”的总原则,完善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二)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10 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 10 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以上危险废物若具有易爆、剧毒属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其他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不纳入试点收集范围。
(三)试点布局
根据“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常住人口、机动车保有量、小微企业区域分布及现有收集试点单位等情况,龙岩市拟布设不超过6个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为支持现有试点单位平稳过渡,有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现有试点单位,根据“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统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相关工作,全面提质改造,高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收集经营试点许可证。现有试点单位每退出、被取消试点资质或达不到“省工作方案”要求1个,优化布设在其他县(市、区)1个。新申请试点单位原则不布设在新罗区,后续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和龙岩市实际情况调整试点单位数量。
(四)试点收集规模、服务范围
根据全市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全市总收集规模不超过1.2万吨/年,原则上每个试点单位收集规模不超过2000吨/年,如试点单位筛选未达到6个,对试点单位收集规模进行相应调整。试点单位收集范围为龙岩市全域。
三、试点实施
(一)试点申报(2024年4月25日前)
试点申请单位应具备“省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自本方案实施后,向属地派出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试点单位申请表、承诺书、申报材料及其他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附件1-3)。各派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辖区内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和申请材料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试点筛选(2024年4月底前)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小组进行评审,审查小组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项目选址(现场踏勘)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入围各试点申报单位应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提质改造。在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之前,如试点单位放弃试点资格,可结合布局情况和得分情况综合评估依次递补。
(三)项目建设(2024年5月底前)
评审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指导通过评审的试点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试点申请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试点运营
试点单位取得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收集许可证后,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省工作方案”等法规、文件要求,严格台账管理、规范贮存转运、强化信息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优化日常服务等,高标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五)期满延续
试点单位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延续试点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属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对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对试点单位申请延续的审查中,除相关法规要求外,还关注以下内容:
1.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 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
2.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且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生态环境部门责成其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
3.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的。
(六)退出试点
1.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规模在许可有效期间原则上不调整,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2.主动退出试点或未被延续试点资格的试点单位应依法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设备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3.试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在开展试点收集期间或结束收集工作后,不能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应责令试点单位进行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试点单位负责。
4.试点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终止试点:
(1)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 2 次基本达标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4)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
(5)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
(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七)试点评估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固管中心、属地派出生态环境局评估本地的布局方案和辖区内各试点单位的经营情况,指导试点单位在收集许可范围内加强对小微企业服务、提高危险废物收集量;对确实难以经营的试点单位,应协助其退出转型。
2.对设区市内所有试点单位的年度实际总收集量达不到核 定总收集许可能力50%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该属地的危险废 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予以扣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土科、固管中心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全过程组织领导工作,由土科牵头日常具体工作,固管中心为具体技术支撑单位。工作小组成员同时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结合工作需要可邀请若干名专家参与评审。小组成员要切实理解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认真执行试点建设运营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指导帮扶,防范环境风险。
(二)明确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各试点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及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提交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账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
(三)强化监督执法。市、所在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强化技术和政策帮扶,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试点单位的规范化评估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试点工作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规〔2023〕4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执行。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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