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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

2024-05-13 10:1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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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其中指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hbzcfg@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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