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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领域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发布

2024-05-14 09:21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键词:臭氧污染防治VOCs排放应急管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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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本次管控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起至9月30日,管控内容为西安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标线建设中涉VOCs排放的施工活动,在管控时间内,根据管控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和启动相应错峰作业。

西安市住建领域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023—2027年)》《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工作要求,妥善应对臭氧引发的污染天气,在近年来臭氧污染管控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全市臭氧污染防控工作要求,以“源头防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为治污路线,严格落实臭氧污染不同等级相对应的常态化管控、加严管控、应急管控措施。当预测臭氧单日为优—良等级时,实施常态化管控措施;当预测臭氧持续出现为良—轻度或轻度—中度污染等级时,启动加严管控措施;当预测臭氧持续出现中度污染或者单日预测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等级时,启动应急管控措施。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按照不同管控等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加严管控、应急管控措施启动和变化时间根据市大气专项办书面通知执行。

二、管控时间

2024年4月28日起至9月30日。

三、管控内容

我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标线建设中涉VOCs排放的施工活动,在管控时间内,根据管控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和启动相应错峰作业。

四、主要任务

(一)领会精神广泛宣传贯彻。认真学习领会《2024年“三市一区”夏季臭氧污染应对联防联控方案》(关中城市群联防联控发〔2024〕1号)《西安市住建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市建发〔2023〕85号)《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精神,积极开展住建领域VOCs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宣传,利用督导检查、组织工地教育等时机,采取广泛宣传、逐级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相关政策法规教育,明确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分级管控要求。

(二)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材料。房屋建筑(含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非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用绿色施工方式,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应用《西安市建筑及交通标志涂料与胶粘剂中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DB 6101/T 3030-2018)选用建筑材料,提升绿色施工水平。

(三)加强涉VOCs材料进场检验。住建领域VOCs排放治理重在源头防控,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指导辖区建筑项目对进场应用的涂料、胶粘剂、防水材料等涉VOCs材料开展自查,核实项目相关产品的VOCs含量和使用总量,明确施工应用时段,自查结果填写《建筑(市政)工程涉VOCs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管控清单》(见附件2),提交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备查。对工地进场涂装产品检测报告未检测VOCs含量的应安排抽样复验后方可使用,各项目自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材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场。

(四)强化涉VOCs项目动态监管。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每月21日16时前完成辖区内项目涉VOCs产品总量统计,填入《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附件3)报市住建局汇总(5月21日第一次报送涉VOCs产品总量时应附辖区各项目填报的《管控清单》,后期报送信息时只汇总未统计的新增数量)。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对施工应用材料的抽查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材料中VOCs含量进行检测。对检查和检测发现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西安市建筑及交通标志涂料与胶粘剂中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DB 6101/T 3030-2018)的材料产品的,要引导使用单位进行替换。

(五)严格涉VOCs材料存储和使用管理。建筑墙体使用的涂料、胶粘剂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涂料、胶粘剂等调配作业应在调配间或室内进行,非施工状态时应及时封存保管。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禁止各类露天喷刷油漆作业,依法查处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

(六)切实落实错峰生产作业要求。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以及市政设施、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等的施工活动,要严格落实污染天气分类管控措施相关要求,科学调整施工时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1. 常态化管控措施:管控期间常态化开展,每日12:00—18: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2. 加严管控措施: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3. 应急管控措施:全天时段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七)严肃查处违规作业行为。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VOCs管控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管控、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检查有机结合。各级执法人员要重点抽查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落实VOCs管控责任,督导各参建单位科学开展防控治理,及时根据省、市移送反馈和市民投诉举报信息,督促问题项目和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措施处理。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管控监督信息以《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形式报市住建局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细化管理。各单位切实提高对臭氧污染防治的思想认识,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机构、管控机制,要充分利用宣传资料、标识挂图、工地课堂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宣传,大力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建筑材料,规范组织建筑、市政工程涉挥发性有机物作业工序,按照“全链条、全要素、全过程”的要求,细化涉VOCs原辅材料进、存、管、废各个环节监督。各区县、开发区于5月15日前确定并上报1名工作联系人。

(二)夯实责任加严巡查检查。市住建局各督导组要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跟踪督办问题项目整改;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全面监督辖区内在建项目臭氧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情况。各级执法监督人员要切实扛起重点区域项目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监控责任,切实夯实企业生产作业时的臭氧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住建领域工程项目各相关环节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有效防治臭氧污染。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监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臭氧污染管控要求,严查在管控期间特别是错峰时段下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和反复出现问题的项目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将《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报送市住建局(邮箱:xazjj_zszx@xa.gov.cn) , 10月10日前,报送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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