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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眉山市重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试行)》,本要求适用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眉山天府新区(青龙片区、视高片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管理工作。全市其他产业园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鼓励产业园区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按照本准入要求提升污染物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降碳减污、绿色发展。
眉山市重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全市环境质量改善,完成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眉山天府新区(青龙片区、视高片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管理工作。全市其他产业园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鼓励产业园区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按照本准入要求提升污染物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降碳减污、绿色发展。
第二章 准入总体要求
第三条 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等政策规定和要求,且为国际、国内同行业现有企业先进水平。禁止采用淘汰类、限制类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2022版》《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眉山市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
第五条 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产业园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科工园片区禁止新建、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废水排放须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后统一排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其中: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污水厂主要污染物指标:CODcr≤20mg/L、BOD5≤4mg/L、NH3-N≤1mg/L、TP≤0.2mg/L,pH值:6-9,TN按照《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执行。
第七条 废气排放采用先进治理工艺和技术,大气污染物治理水平应达到国家、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对应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要求,无对应行业的应达到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要求。排放标准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眉府办函〔2022〕28号)等规定,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制值和特别控制要求。各县(区)、园区应鼓励引导现有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达到B级或引领性企业要求。
第八条 能源须使用清洁能源,除集中供热(气)类项目外,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Ⅲ类(严格)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第九条 氮肥制造业、化纤行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等国家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二级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无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项目,其清洁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现有企业先进水平及以上。
第十条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须最大程度和比例开展原辅材料替代。家具行业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50%;包装印刷行业中凹版、柔板、平板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分别不低于40%、80%、100%(绩效B级要求)。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挥发性有机物除外)、低温等离子、单级活性炭等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
第三章 重点行业准入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四川彭山经开区、眉山天府新区(青龙片区、视高片区)产业发展情况,对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2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5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84电池制造共九个重点行业提出具体准入要求。
第十三条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
(一)废水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由产业园区污水管网和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排放。产业园区需要根据实际建设中水回用工程。鼓励企业实施回用,原则上排水量达5000方/日以上的应建设回用设施。预处理:隔油、气浮、混凝、调节等。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厌氧/缺氧/好氧法(A2/O)、缺氧/好氧法(A/O)、氧化沟法、膜生物法(MBR)、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法、一体化微氧高浓缺氧/好氧法等。深度处理:混凝、过滤、臭氧氧化、超滤(UF)、反渗透(RO)等。
(二)废气:粉尘及颗粒物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湿法除尘等。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二氧化硫采用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等。挥发性有机物采用油气平衡、油气回收(冷凝、喷淋吸附、活性炭吸附、吸收、膜分离或组合技术等)、燃烧净化(沸石转轮、热力焚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
第十四条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铝用炭素生产行业),《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电池制造行业)等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以及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
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控制要求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浓度低于60毫克/立方米。锅炉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其余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 2377—201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等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控制要求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准入要求由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入要求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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