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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其中提出绩效分级,差异管控的工作原则。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旨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产、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强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202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甘办字〔2020〕53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23〕42号)
《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平凉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成立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平办字〔2020〕2号)
《关于印发<平凉市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平环发〔2023〕132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应对。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旨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产、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全社会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各级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构成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对工作;市、县(市、区)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是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职责的操作性文件;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重污染天气下各级部门实施监督及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点在于措施的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县(市、区)内各污染源管控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减排措施的实施,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的组成部分,是重污染天气下各级部门实施监督及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企业和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和责任单位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编制并上报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措施清单,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须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的减排技术核算方法、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和污染场地;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针对省、市重大公共活动时,制定的专项空气质量应急预案。
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二、组织机构体系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由市环委办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平凉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为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1)。市环委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环委办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适时修订《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并报省环委办备案;组织专家组及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等。
(二)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修编应急实施方案,并报市环委办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时按实施方案做好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修编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预案),明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帐,每日向市环委办报送进展信息。
(三)工作组职责
市环委办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
1.专家组。市环委办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监测预警组。市环委办组织甘肃省平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市环委办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由市环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
4.新闻宣传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应急专家组及时通过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县(市、区)和周边城市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信息,结合污染物成因和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环委办,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气象、环境质量数据,根据专家会商意见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警预报分析,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当预报空气质量指数(AQI)>15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市环委办。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实时会商。
四、预 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臭氧(O3)、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相关要求执行。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监简称“省环委办”)或省生态环境厅预警文件时,市环委办立即组织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当接到省环委办区域联动预警建议时,应加强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结合平凉实际实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市环委办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市环委办组织立即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并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省环委办。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市环委办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众。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范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三)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省生态环境厅预警通知或当2个及以上连片县(市、区)同时启动橙色(Ⅱ级)及以上预警时,在县环委办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的同时,市环委办根据会商结果,确定区域应急联动的范围和等级,通报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四)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监测预警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 36 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五)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接收上级预警解除通知后,由市环委办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并终止响应措施。
(六)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 一是由市环委办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由市环委办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市环委办新闻宣传组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各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连续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利用交通信息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3.在接到市环委办预警发布指令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成员单位利用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五、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采取应对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预警(或区域预警)信息,预警级别需要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市环委办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预警(或区域预警)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应急响应联动。
(三)应急响应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可根据本市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生产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重污染应急期间增加巡查频次。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 1~2℃,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尽可能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缩短户外工作时间、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事发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做好提醒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及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师生尽量留在室内,避免室外运动。其他学龄段学生尽量避免室外活动。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预警地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提醒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及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师生留在室内,停止室外活动。其他学龄段学生避免室外运动。外出期间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③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宣传。
3.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②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预计达到500时,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③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全预警期内宣传。
(五)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企业可以满足保障任务为前提制定减排措施,涉及民生企业包括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的电厂、水泥等保障民生企业,也包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重点项目包括已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易地扶贫搬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此类建设项目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预案》,自觉接受住建、生境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管理情况下,可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免于停工、停限产。
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免于停工、停限产的企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对其它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六)信息报送
初报:市环委办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环委办。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续报:每日16:00前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需每日15:00前将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本级环委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七)信息公开
市、县两级环委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六、监督检查
督导检查组应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和企业应急操作方案以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成员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追究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环委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县两级环委办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组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支持重污染天气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三)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结合实际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其他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应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九、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预案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
(二)预案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
(三)预案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每年春、秋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政府各部门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十、附 则
(一)预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于每年8月25日前将更新的清单报市环委办备案。
(二)有关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委办备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1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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