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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等。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地市、自治区、国家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61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节能处(邮编75000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xzyzhly@163.com。
联系电话: 0951-6363385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4年8月13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根据工信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新型工业化绿色转型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等。各地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展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工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联动的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征集发布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名单,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各地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培育工作,征集发布地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六条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国家、自治区、各地市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申报、审核、管理的统一平台,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相应权限。申报地市、自治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均须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资料。申报单位须登录平台注册,按要求逐级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绿色工厂培育,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要求》(附件1),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标准要求,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关情况。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印发申报通知,企业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模板依据《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模板》(附件2)。
第十条县(区)、地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按要求推荐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地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绿色工厂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国家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清单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优先支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以及获得国家行业协会认定的绿色工厂。
第十三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吊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对绿色工厂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和自治区绿色工厂应在每年3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3),上报上一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将本地区动态管理情况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工厂企业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创建成效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绿色工厂名单中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情况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工厂名单企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绿色工厂名单企业按要求从绿色工厂名单移出、第三方评价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对认定公布的绿色工厂企业,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持续提升绿色工厂建设水平。有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资金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绿色工厂名单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 2024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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