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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自动监控、视频监控、走航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结合暗访、巡查等现场检查方式,查办了一批涉非现场环境违法案件,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有效提升环境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现公开发布8个涉非现场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查处五金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宝安区智慧环境平台非现场检查发现松岗大气站点数值偏高,经过现场排查发现,深圳市众发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A栋的二楼车间、三楼车间有产生有机废气,有机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采集气体样品,监测报告显示:气体样品为有机废气,污染因子是苯、甲苯、二甲苯。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所持排污许可证上未载明二楼与三楼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许可排放的废气种类并不包含有机废气。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3.2.2之裁量标准,宝安管理局于2024年2月7日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企业在线监测、大气站点在线监测等异常预警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报警与定位,不断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和监管力度,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惠州市博罗县查处电镀厂自动监测设备应联未联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污染源视频监控平台线上巡查时,发现已申报长期停产的博罗县石湾永盛五金电镀厂排污池有异常水流,疑似排放污水。10月9日,值守人员通过惠州市污染源视频监控平台发现该厂排放口疑似有废水排放,并立刻通知属地执法人员现场突击。现场检查时,该厂生产车间没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有运作,废水规范化排放口有废水排放,但自动监测设备没有运行、未联网上传数据。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该厂罚款4.55万元。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利用线上视频监控精准研判违法线索,再采取线下现场突击查实违法行为,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市县两级联动,共同锁定违法线索,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高效打击,对企业恶意环境违法形成有效震慑力。
案例三:东莞市大岭山镇走航查处五金公司废气逃避监管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1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岭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走航车日常巡查发现的数据异常区域线索,某区域内走航浓度偏高,迅速锁定该区域内的东莞市创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单位10台压铸机正在使用,其中6台压铸机已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风机没有运行,产生的压铸废气通过车间抽气扇和打开的窗户排至外环境;另外4台压铸机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车间抽气扇和打开的窗户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双笔录调查取证,并对该单位的压铸工序进行紧急查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第五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该公司罚款28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采用“人+技”联防的手段,利用走航车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快速锁定浓度异常的问题区域,精准排查问题企业,提高了监管执法效率。针对该案中企业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主观故意情形,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运用新媒体适当报道相关信息,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或个人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案例四:东莞市黄江镇查处豆制品公司废水排放逃避监管案
案件简介
2023年8月1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江分局发现东莞市小石磨豆制品有限公司污水检测井在线监控pH值持续1小时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清洗、浸泡等工序正在生产,已配套废水处理设施,但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闲置废水处理设施中的沉淀池,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废水处理设施,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接触氧化、沉淀等处理工艺处理,通过私设的软管排入厂内的非标准排放口,再排出厂外,最终进入黄江污水厂,逃避环境监管。根据检测报告,当日厂区内非标准排放口中悬浮物超2.6倍、化学需氧量超9.1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6.0倍;厂外污水观察井中悬浮物超1.1倍、化学需氧量超10.9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8.8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30日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
案件启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黄江分局共推动全镇351家企业安装涉水在线监控,在污水管网共布点设置了344套水质监测机、10套流量监测一体机。本案执法人员正是借助污水井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缩小溯源范围,精准快速查处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提高了监管执法效能。
案例五:中山市查处汽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中山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发现,车辆粤TJ****在路上多次出现冒黑烟的情况,溯源发现中山市宝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粤TJ****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从该汽车检测公司调取检测视频录像,2022年8月5日15:39,监控视频显示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持续可视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结果判定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出具的用车检测报告,外观检验结果“合格”,并出具了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的标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该公司罚款1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大气环境承载的压力也越来越高,机动车检验弄虚作假,致使不合格的车辆上路,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不遗余力,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监管平台,精准查办案件,整顿规范检验机构从业行为,保护中山空气环境质量。
案例六:中山市查处汽车检测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件简介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在线监控系统的监控视频发现,中山市宝汇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车辆时使用卡钳和布匹对汽车排气管进行堵塞密闭。2023年6月,执法人员对该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在对粤MZ****等97辆汽油车使用双怠速检测法时,当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之和在10%以下时,为了检测管更充分地吸收尾气,该公司通过使用卡钳和布匹对汽车排气管进行堵塞密闭,从而完成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构成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条,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按罚款金额的40%从轻处罚,最终对该公司罚款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车辆检验,不得弄虚作假。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充分发挥大数据“智慧管理”效能,通过环境监管与执法联动,形成“问题线索推送-现场执法-处理反馈”模式,高效、精准、科学依法行政。
案例七:江门市蓬江区查处五金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初,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抽查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情况时,对江门市盈匠五金有限公司上传验收材料中显示的治理设施安装完整性情况存疑。9月6日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验收材料等资料中记载的废气治理设施是“水喷淋+静电除油器+活性炭吸附”,但该公司在实际未安装“静电除油器”的情况下完成自主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虚报已经安装“水喷淋+静电除油器+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即其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日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是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深入研究、筛选、锁定问题线索,通过“线上”和“线下”双向发力,精准、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八:深圳市宝安区查处五金制品厂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1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圣美缇五金制品厂存在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中自行监测情况填报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符问题,表现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自行监测情况中,DA002排放口污染物种类氰化氢浓度最大值为0.13mg/m³,而根据该厂委托第三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DA002含氰废气处理后采样口氰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3mg/m³(未超标)。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8.39及总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裁量标准,宝安管理局于2024年1月24日对该厂罚款75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启动调查程序,锁定执行报告存在未如实填报的违法事实,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效能。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证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强化依证排污的行动自觉,避免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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