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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由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该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民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合理安排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相衔接,通过生态环境评价,科学划定管控单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与相关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的对接,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对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相应的地方标准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环境超载、临界超载和不超载的地区实施差异化的管控制度。
第十七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强化资源环境信息共享以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省、州(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址、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建设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开展保护研究、确定重要节点、规划重点建设区域、明确保护责任。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廊道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分类补偿制度,落实对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指导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预报等制度,加强濒危物种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等水系云南部分的保护和治理。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异龙湖、星云湖、阳宗海等高原湖泊的保护和治理,综合施策修复湖泊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林长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森林草原火灾和有害生物防控能力,增强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合理确定生态红线外公益林和商品林占比。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七条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逐级分解。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八条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四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动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严格按照规定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行病虫害绿色防控,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加强管理。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场)等的规划、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畜禽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加强对涉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企业的环境监管,控制和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并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可能产生电离、电磁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电离、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治光污染。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光源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并符合当地城市户外光源设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五十条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和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结果应用探索,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机制,实施碳达峰行动,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参与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强全省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把各类开发区准入关口,严格能耗、水耗、物耗、环保、产业循环链条等准入标准;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提高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水平,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节能建筑发展,推动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促进绿色建材推广使用,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设备和节水器具等。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新能源供能设施、步行和骑行专用道等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提高新能源公共运输车辆的使用比例。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引导当地村(居)民、旅游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开发应当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绿色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厉行节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反对食品浪费和过度包装。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通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按照规定有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十八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七)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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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现代环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一、基本情况河池市现代环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占地面积297亩,专业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截至2024年12
河南华电灵宝窄口12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综合监理服务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HDTDZ012/19-JL-003)一、招标条件河南华电灵宝窄口12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综合监理服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灵宝)抽水蓄能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长三角地区以占全国1/26的土地面积,近1/6的人口,创造了近1/4的全国经济总量,是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和能源技术创新高地。能源对于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毋庸置疑,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引擎,长三角对能源的高效利用与创新,直接影响着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脉动。面对绿色发展目标和全球经济变化,长三角面
一、技术背景在垃圾处理的前沿阵地,焚烧技术凭借着节约土地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以及实现能源资源化利用等显著优势,成为了行业内备受瞩目的焦点。但不可忽视的是垃圾焚烧时,其内部复杂的化学成分相互反应,会产生如SOx、NOx、重金属等一系列污染物,其中不乏二噁英等剧毒物质,严重威胁生态环境与人类
5月21日,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方案提出,到2027年,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0年,美丽河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美丽河湖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及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强化资金保障
在新能源行业,从来没有一种电池能解决所有问题。大储追求低度电成本和长循环寿命;工商储注重模块化灵活配置,同时兼顾高安全性和经济性;动力电池聚焦快充、高能量密度和超长循环——不同的场景,对电池性能的要求不甚相同。如果试图用单一技术路线满足所有需求,就像用同一把钥匙开所有的锁,结果只
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件”),将新能源电量全面推向市场,对中国新能源行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136号文件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不仅可以实现我国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而且可以推动能源转型,
该创新产品为全球电压等级最高的天然酯油变压器,为高压交流输电领域推进绿色环保和安全可靠的解决方案树立了行业标杆。日立能源765kV天然酯油变压器近日,日立能源全新765kV单相天然酯油变压器成功通过全套试验。这是全球首款达到这一电压等级的天然酯油变压器,为超高压交流电网运营商带来了既绿色环
全球能源结构向多元化、清洁化、低碳化加速转型,核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国际社会就核能在应对气候变化、确保能源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达成广共识,全球迎来新一轮核电复兴周期。欧盟、美国、俄罗斯等,通过组建产业联盟、立法支持及大规模资金投入,推
共建无废城市,共享美好生活。建设无废城市是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的重要举措。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上海固废化学品管理”推出“共建无废城市”专题,展现我市基层社区、企业在无废城市建设中的探索与实践。天马无
近日,中国能建西北城建成功中标鲁能韩城5万千瓦复合光伏发电EPC总承包项目。项目位于韩城市桑树坪镇,地处韩城市北部生态资源富集区,采用“光伏+”复合开发模式,规划用地面积约1475亩,总装机容量50兆瓦,在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兼顾生态保护与能源产出。项目建成后,每年可节约标准煤2.3万吨,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全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多个
北极星储能网讯:4月29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组织开展珠海市新型储能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申报企业依法在珠海市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实力:制造业产业集群链主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具备市场影响力,主导产品(服务)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
4月22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司法亮剑“固废”顽疾!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工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是环境治理中的一大
5月22日,陕西水务发展环保集团与紫阳县政府在紫阳县签订污水处理合作协议。紫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秦宗道与陕西水务发展环保集团董事长李瑞平代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紫阳县委副书记、县长王燊、陕西水务发展集团副总经理曹新红等人见证签约。签约前,紫阳县住建局和水务发展集团安康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人
从“废”到“贵”生物质能价值链日趋成型来源:中国能源观察记者王睿佳生物质能作为全球公认的零碳属性可再生能源,在推动全球能源转型,实现“双碳”目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是生物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质能以其独特的属性,成为能源结构优化的战略支点。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于彤在“20
尊敬的参展商: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后,全国实施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涉及的方面包括污染严重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地下水污染、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等。随着“水十条”的深入
醒狮起舞迎盛会,5月20日,以“生态样板绿色标杆”为主题的南沙污水处理厂、鱼窝头污水处理厂项目合作签约暨开工誓师大会在南沙污水处理厂现场拉开序幕。活动由广州市水务局指导,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主办,广业环保集团、中铁广州局等10家单位联合承办。广东环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文,广业环保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内蒙古科左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科左后旗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提到,2024年,绿电直供+增量配电网+下游产业的“N+1+N”产业结构初步形成。在现有的新能源99.21万千瓦装机规模基础上,重点推动3个新能
在当今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时代,烟气治理行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利康”),作为一家自2013年成立以来便深耕于烟气治理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凭借其在陶瓷纤维滤管等核心产品方面的卓越成就,已然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在2025中国环博会上,北极星环保网有幸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5月12日发布贵州省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其中,罗强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能源、大数据方面工作,杨同光同志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烤烟和卷烟、气象方面工作,郭成林同志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方面工作。贵州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由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HNBMI)总承包的云南省活发集团刘总旗水泥窑尾氮氧化物超低排放脱硝改造项目于2025年5月1日顺利点火,5月4日实现一次投料成功,标志着该5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式进入超低排放生产新阶段。这是云南省水泥行业践行双碳战略的又一重要实践,双方在推动水泥行业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康巴什区)实施方案发布。根据方案,通过3年创建,达到以下要求:确保康巴什区率先实现碳达峰目标,2023年康巴什区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碳排放增长趋势减缓;到2025年康巴什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率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先行先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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