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
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水资源税改革引导全民节约用水的调控作用日趋显现,企业主动调整生产用水方式,加大节水设备投入力度,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效节水工程和技术措施得到广泛应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只要当事人承诺能够符合审批条件即可获得许可,可以更加放心大胆地去准备经营所需事项“截至今年10月份,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税收入约30亿元,地下水水资源税收入约51亿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水资源税收入约7亿元。总体看,费税制度转换顺
2017年底,包括北京、天津、四川在内的9省份正式开征水资源税,这也是继河北率先试点后,水资源税的首次扩围。业内认为,区别化的税额标准设置和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发挥水资源税的精准调节作用,倒逼高耗能企业节水,倒逼减少地下水开采。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六个多月,调节作用初显。水资源税改革最
财政部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来源:草根水利)此前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实施一年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此次选择9个省份扩大试点。这些试点省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详情如下: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详情如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详情如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
近日,北极星环保网在四川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
11月24日,中工环科秦环(秦皇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东,其注册资本高达约1.02亿元人民币,由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5%,秦皇岛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
原因如下:1.优越的地理位置: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中亚心脏地带,是连接东亚、西亚、南亚与欧洲的重要交通枢纽,便于各国参展商和观众往来,为构建辐射周边乃至全球的水利科技交流平台提供了便利.2、政府的大力支持: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高度重视水利事业发展,将水利科技视为推动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力量,
近日,北水管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岳,其中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5%,北京源朔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0%,太原畅达华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0%。北水管网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近日,为贯彻落实李国英部长在数字孪生水利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凝聚各方合力加快推进数字孪生海河建设,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与海河流域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在天津正式签署《数字孪生海河共建共享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
据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消息,9月30日,辽宁省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沈阳挂牌成立。新组建的辽水集团,由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吸收合并省环保集团组成。作为功能保障类国有企业,辽水集团的主责主业将优化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开发与运营、生态环保与节能综合服务等3项业务
近日,深圳环境水务集团与沙特水务局签署框架合作协议。此次框架合作协议的签署旨在建立和巩固双方在水资源管理与处理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涉及供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海水淡化业务、水务信息化建设、资本与技术融合、绿色发展与低碳转型等五大领域,不仅是资源的简单叠加,更是创新能力的深度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加快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深入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2024—2027年)》(简称《方案》)。《方案》指出,水资源监测体系是落实水资源刚性
近日,深圳博纳拟对持有的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昌源水务”)14%股权、新疆昌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昌源通达”)14%股权及上述两家公司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权益(含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权)以整体方式进行处置。昌源水务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深圳博纳对昌源水务出
近日,湖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公开资料显示,湖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亿元,经营范围含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灌溉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力发电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
富朗世集团欣喜宣布,成功获得一份价值710万美元的合同,将为位于印度洋马约特岛Mayotte的StereauSAS提供一座日处理量为10000立方米的海水反渗透系统(SWRO)。马约特岛位于马达加斯加与莫桑比克海岸之间,项目将于近期启动,预计在2025年底前完成。该SWRO系统将成为马约特岛IroniBé地区未来Grande-Te
鄂尔多斯市:举一反三不够部分旗区河道“四乱”问题仍时有发生202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鄂尔多斯市进行督察。此次督察坚持以目标为导向,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办好“两件大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
近日,中国能建中电工程山西院牵头中标黄河干流(吉县段)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及污染防治EPC总承包项目,投标报价34375.892904万元,招标人吉县乡村振兴局。该项目是吉县全域生活污水治理及再生水利用一体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3个乡镇、28个行政村、6个社区污水处理站、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收集及再生水
中国政府网3月20日消息,《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
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为遵循,充分结合
据发改委网站9月22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根据文件,到2025年,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低16%。到2030年,节水制
6月2日,中节能铁汉与滨州水务发展集团在深圳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春田,中节能铁汉联席董事长刘水出席仪式并见签。中节能铁汉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梁锋,滨州水务发展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董建忠代表双方签约。中节能铁汉副总经理杨凯华(挂任)主持签约仪式。刘水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这是我国继《长江保护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流域性法律。《黄河保护法》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和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日前正式下达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2022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约25亿元,积极支持沿黄河九省区扎实推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编制印发了《“抓环保促发展”100例》。这些典型案例用事实和数据证实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并行不悖,将为全省各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今天为您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2022年自治区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点,共包括节约集约利用能源、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和节约水资源、节约粮食、循环利用再生资源等八大要点,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