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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震慑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贵港市以强有力的手段查处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公布6起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平南县某石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3月18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南县丹竹镇的平南县某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破碎车间未密闭;部分石料堆场未覆盖、无围挡。涉嫌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3861万元。
三、案件启示
平南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指标达标压力大,为确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企业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管力度,督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打击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贵港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贵港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平台发现贵港市平南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车辆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的车辆 OBD读取出的控制单元数据却相同的情况。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2022年4月以来,该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伪造检测结果并出具2187份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2024年8月30日决定对该公司陈某某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作为专业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数量较大,造假行为性质恶劣。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坚持线上和线下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将相关涉嫌环境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极大震慑了机动车检测行业,守住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阀门”。
案例三:关于广西桂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2月2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平南县西江监狱旧址(原新桥农场二大队晒场)西面的土地下填埋有2处黑色固体废物,该地块由广西桂平市某有限公司承包。
2024年3月4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该黑色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根据该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结果显示,填埋的黑色固体废物是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2024年5月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广西桂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填埋的铝灰开展现场勘察并挖掘称量,共挖掘出部分铝灰7.59吨。广西桂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广西桂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在平南县西江监狱旧址西面地块倾倒危险废物(铝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2024年5月29日,公安部门对广西桂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进行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不法分子利用地缘辽阔、地界交接监管难等特点,将固体废物随意遗弃、倾倒、填埋。辖区政府和土地承包使用单位应建立起巡查监管制度,一旦发现问题线索,马上向相关部门反映,通过多层次的组织形成合力,规范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四:桂平市社步镇某养殖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4月10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桂平市社步镇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私自设置溢流口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猪舍旁雨水沟,废水最后通过养殖场围墙排放至养殖场东北面下方的山坑,形成一条长约200米、水面宽约3米的黑臭水体,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经营者处以罚款人民币16.6528万元,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物专项整治工作,仍存在少数生猪养殖企业缺乏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迅速查处,且依法依规移送公安部门,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五:广西贵港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大新村的广西贵港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年产5.6万立方米胶合板建设项目。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4月15日采购回来二手设备,2023年5月6日安装设备进行建设,案发时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投入生产,根据该公司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编号20-202,环评分类等级为报告表。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3年5月6日开工建设年产5.6万立方米胶合板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计算,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22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以案释法,强化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对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地将普法用法相结合。
案例六:广西贵港某水产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的内容对广西贵港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牛蛙养殖项目,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樟竹村月塘屯,该项目全部位于贵港市泸湾江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流入郁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2023年9月1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二、查处情况
广西贵港某水产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计算,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36万元,并报覃塘区政府要求该公司在限定时间内将该牛蛙养殖项目拆除。
三、启示意义
生命起源于水、人类择水而居,水资源一直都是人类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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