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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行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将该线索移交后,执法支队于5月9日至7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6日至4月3日期间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对双排气管车辆取样检测的有关规定,对赣C7***9等7辆双排气管机动车进行环检时仅对车辆一个排气管进行取样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13.2万元。【典型意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隐蔽,涉及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较为专业、复杂,办案难度较大。在本案中,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充分利用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执法骨干全程学习、掌握查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技巧和关键证据,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和复制的办案经验。该案的查处,有力的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和引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生态环境服务市场环境。
案例二、宜丰县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宜丰县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多份尾气检验报告单中温度、湿度、大气压均为零。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将该线索移交后,执法支队于5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至3月30日期间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等规范对机动车环检时温度、湿度、大气压参数要求的相关规定,对赣CH***7等52辆机动车进行环检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仔细核对检验报告中温度、湿度、大气压参数,致使报告中上述参数均为零(上述参数对检验结果有直接影响),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罚款39.8万元。【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查处,警示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谨审核,依法依规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以此案为鉴,增强环保意识,把好机动车排放“准入关”,为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力量。
案例三、铜鼓县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4年5月7日,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铜鼓县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对部分车辆开展环检时未按操作规程将流量分析仪喇叭口插入汽车排气管,且上述车辆检验报告结论显示均为合格。经核实,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伪造了7辆机动车的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7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13.5万元。【典型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监控视频信息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过程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收集违法证据,有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丰城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6月,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丰城某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月3日至5月29日期间,利用其他车辆OBD数据替检,伪造了126辆机动车的OBD检测结果。【查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120元,罚款14万元。【典型意义】通过查处该类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执法人员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方面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推动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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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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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太原打响“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攻坚期。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外发布《太原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小编为您划重点。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024年度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2024年10—12月PM2.5浓度控制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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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期)拟安排情况的公示,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20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明溪县建城区企业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脱硝除尘超低改造工程、福建省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无组织超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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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不少道路旁,细心的车友会发现路边多了一些柜式结构的仪器。而它们则会在不动声色间,精准检测到过往车辆尾气排放信息。“这是现行应用较广泛的尾气遥感监测系统,采用光谱检测技术,可在不影响机动车行驶情况下,快速监测尾气特征污染物。”在一套仪器前忙碌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尾气遥感监
根据《2016年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5年,仅占机动车总量12.6%的柴油车,其氮氧化物(372万吨)和颗粒物(53.6万吨)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机动车排放总量的69%和99%以上。重型柴油车成大气污染一个重要而常被忽视的源头。然而在有些地区,重型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通过中介疏通关系,即便尾气排放不达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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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贯彻执行环保部批复的《区域性机动车云检测运营管理服务工程》第三方市场化试点,驾道CIC(云检测)车体检近日宣布,自9月8日起,机动车云检测在北京、山东率先建设的50余家机动车车体检面向公众开放,同时云检测将以市场第三方的立场,通过互联网实时监控,并公布机动车尾气排放数据。据了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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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大气污染防治引起各省市关注。今年以来,辽宁省辽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创新汽车尾气排放管理模式,建立全方位一体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审核平台,机动车环保检测实现全程在线监控,杜绝人为干预车辆环保检测过程和数据的现象。据悉,辽阳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万辆,成为
重庆市环保局近日通报,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针对两家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经查,2016年2月24日,重庆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渝CC0356、渝B8P783)进行排气定期检测时,未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
综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作弊的乱象,可谓纷繁复杂。比如,黄牛遍布,只要肯花钱,濒临报废的问题车就能免检上路;比如,装上造假软件,不管是否用了净化尾气的催化剂,不管是行驶5万公里的车还是行驶25万公里的车,检测结果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再比如,专家队伍鱼目混珠,假冒伪劣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蜂
因在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时弄虚作假,西安城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本报4月22日曾作过相关报道)。近日,陕西省环保厅就这一违法情况向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予以通报,并提出,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资质委托。3月29日,车牌号为陕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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