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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11月19日印发《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环境质量改善。包括水、大气、土壤、固废、海洋、辐射、移动源、噪声、新污染物等污染物减排和污染治理修复工作。2.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污降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保障省市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和监测监管能力维持及建设、环境执法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3.美丽台州建设。包括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健康管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满意度提升等工作。
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台州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5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需支持的绿色发展等相关重要工作。
除市委、市政府政策明确规定的以外,绿色发展相关工作支持政策原则上在市区内适用。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区级财政及台州湾新区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分别负责项目储备、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工作。
3.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4.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适时研究调整新一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范围。
1.环境质量改善。包括水、大气、土壤、固废、海洋、辐射、移动源、噪声、新污染物等污染物减排和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2.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污降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保障省市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和监测监管能力维持及建设、环境执法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
3.美丽台州建设。包括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健康管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满意度提升等工作。
4.生态补偿。
(1)长潭水库生态补偿。包括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和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建设补偿。
(2)椒灵江流域生态补偿。包括椒灵江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流域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
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5.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二)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1.因素法分配。
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选择相应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区级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2.项目法分配。
根据省市重点工作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形成具体工作项目,市本级(包括台州湾新区分局)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三、资金分配、下达、使用
根据年度确定的绿色发展重点工作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明确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支出的资金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涉及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市财政局按不低于预算数的70%提前下达。
(一)因素法分配程序。
1.分配因素及权重。分配给三区的专项资金按照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由各区按项目法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
(2)年度考核因素: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绿色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
2.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绿色发展规划,结合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及绩效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
3.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当地实际,按项目法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上报当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二)项目法分配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从各处室、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中经相应程序选取确定具体项目,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一)绩效管理。
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绩效评价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巡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区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资环发〔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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