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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详情如下: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统筹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聚焦经营主体关切,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信息共享,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纳入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和县(市、区)、市直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同级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统筹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评估、培训、演练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级有关单位职责
(1)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网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控制,调整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要求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和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部分货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管控措施和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和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落实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11)市商务局。负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2)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处置情况的宣传报道。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4)市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指导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5)市国资委。督促市属相关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6)市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广告喷绘行业污染防治,做好源头控制。
(17)市经济合作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制定、实施。
(18)市林业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市直园区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管理和保护。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环境空气污染。
(19)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落实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监测会商与评估
3.1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组,由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气象分析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根据省预测预报结果,及时开展会商,提出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的建议。
3.3评估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办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程度,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可结合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2预警发布
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如遇气象条件突变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响应级别、气象条件等。市环委办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当日将相关信息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督办”),省环督办收到信息当天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接到省环督办下发黄色或橙色预警提示信息,或市会商组预测达到黄色或橙色预警条件时,市环委办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省环督办下发红色预警提示信息,或市会商组预测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市环委办按程序报市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
接到省环督办黄色或橙色预警调整和解除信息,或市会商组预测黄色或橙色预警可调整和解除时,市环委办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信息。
接到省环督办红色预警调整和解除信息,或市会商组预测红色预警可调整和解除时,市环委办按程序报市长同意后发布调整和解除信息。
市环委办应于预警调整、解除当日将信息报送省环督办。
5应急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每年动态更新。
5.1应急减排清单
5.1.1总体要求
市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市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全市污染物实际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机动车限行纳入城市常规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若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应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经省环督办同意后酌情降低其减排比例。
5.1.2管控措施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排放与重污染天气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制定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严禁采取简单粗暴的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行为,禁止搞“一刀切”。
工业源管控应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要求,按照不同环保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除涉密单位外,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应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任务的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原则上重点行业的保障类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5.2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督促指导涉气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类的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可简化为“一厂一策”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检查发现应纳入但未纳入当年应急减排清单的,自被发现当日起,参照执行对应行业管控措施,并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待下次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时正式纳入。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2城市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并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
6.2.1Ⅲ级响应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经市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含国家、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其他减排措施。落实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6.2.2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6.2.3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6.3其他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当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7信息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8.2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科技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积极参与全省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总结分析重污染天气案例,加强对接省级预测预警平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8.5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编制
市环委办负责预案编制,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10.2预案备案
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生态环境厅和市应急局备案。
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涉气企业应在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10.3预案培训和演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10.4预案修订
市环委办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11附则
本预案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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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并发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5日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审核通过A级企业2家、B级企业7家、引领性企业1家。关于发布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2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企业名单的公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钢钢管有限公司3家企业被评定为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企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重
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12月17日发布《深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在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有关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2月14日,嘉兴市政府印发《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5年底,嘉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计划》还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
日前,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1%,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方案》还提出,高质量推进钢铁、水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日前,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空气质量全面提升计划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确保空气质量较2024年总体改善,力争PM2.5浓度不高于40μg/m3。方案还提出,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659家每小
日前,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芒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芒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州级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芒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德宏州
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
近日,日喀则市出台《日喀则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监管能
日前,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文件还提出,研究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1月6日印发《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月7日公示《安徽省重点行业绩效先进等级企业清单(截至2024年12月)》,其中包含绩效引领性企业、绩效B-级企业、绩效B级企业、绩效A级企业共计191家。关于公示《安徽省重点行业绩效先进等级企业清单(截至2024年12月)》的公告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我省生态环
日前,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公示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共10项。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环〔2023〕5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已调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库的大气污染防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月8日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合计下达资金13335.2万元,其中包含:一、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预下达资金。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预下达补偿资金,2025年将根据2024年全年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清算。二、监测能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1月6日印发《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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