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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镜湖新区违法倾倒印染污泥案件解析

2015-07-08 10:03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污泥处置中水回用污泥偷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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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7月9日和7月26日,浙江省绍兴市环保局分别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东浦镇蔡江村的垃圾收集点附近和镜湖新区凤林西路中国机电城东侧小路边违法倾倒印染污泥。

绍兴市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通过查看倾倒地点周边路面治安交通探头,发现了实施偷倒印染污泥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郭某等4人。

通过对刘某等人的询问调查,初步查明了刘某等人从2012年以来,分别从绍兴志仁印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外运并非法处置印染污泥共计2600余吨,并将上述印染污泥非法倾倒在镜湖新区洋江西路、蔡江村、滨海新城滨海大道等地,具体车数不详。

2013年9月16日,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了绍兴志仁印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提取的印染污泥样本及镜湖新区洋江西路、绍兴县滨海大道倾倒印染污泥提取样本的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显示,绍兴志仁印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提取的印染污泥样本,与在镜湖新区洋江西路、滨海新城滨海大道倾倒印染污泥样本的污泥浸出液COD浓度及挥发酚含量全部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

绍兴市环保局认为,刘某等人将2600吨印染污泥非法倾倒在镜湖新区洋江西路、蔡江村、滨海新城滨海大道等地,并且上述印染污泥的COD浓度和挥发酚含量严重超标,污染了倾倒地点附近的土壤和水体环境,系有害物质。

刘某等人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倾倒有害物质,数量巨大,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情节恶劣,已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故移交公安机关对刘某等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受理此案件后,公安、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办案,对此案涉及的相关印染企业逐一调查取证。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证据固定,刘某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即公安机关将刘某等4人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法律分析

刘某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很多新型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如何认定印染污泥是否含有害物质?

绍兴市环保局组织人力、物力,对涉案企业的印染污泥及被倾倒在环境中的多批次的印染污泥进行了鉴定,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无法从污泥特质上认定其“严重污染环境”。

但是,“两高”司法解释没有详细阐述什么物质是有害物质,导致环境执法人员非常被动,无法提供将印染污泥认定为有害物质的法理依据。

如何认定公私财产损失数目?

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在本案联合办案过程中,核查到违法处置的印染污泥的数量多达1万多吨,但是因为刘某等嫌疑人员多次、长时间反复倾倒印染污泥,导致这一团伙具体倾倒的污泥只有相关台账和支付发票为证,很多倾倒的印染污泥或者已经被建筑物覆盖,或者被掩埋,无法被查实,导致犯罪嫌疑人承认倾倒的吨数和现场实际可以指认的吨数相差很大。

原标题:绍兴镜湖新区刘某团伙违法倾倒印染污泥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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