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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碳交易更能激励企业

2015-07-23 08:5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志轩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碳交易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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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电力领域是被纳入重点监控纳税人的14个行业之一。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曾提出有望于明年启动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税收与碳交易将对电力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同时,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在笔者看来,“费改税”对电力行业本质上没有太大影响,不宜将现有排污费相加等额转为环境税。

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对达标排放的企业收取排污费,即对一个企业同时采用了强制性的排放标准要求与排污收费两种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是世界最严,甚至超过了技术经济的支撑能力,对这些企业达标后排放的污染物还要再收税费,起不到刺激治理的作用,因为再治理的费用会远高于用全社会平均治理成本确定的税率,此时收税是“为收而收”。

环境税宜在哪些行业和环节征收?

笔者认为,对那些没有强制排放要求、不受约束、不能自行处置的排污可以征收环境税。如家用自来水税费中增收了排污费;如一些不能自行处置排污、需要排放到综合排污处理厂的小工厂,可以征收环境税。其次,对于量大面广、对环境质量影响大、已经市场化、难以监管的污染源或污染行为,应首先开征环境税,从可操作角度优先考虑从原料、燃料端间接征收。如散烧煤的使用可以从煤炭端来征税,汽车可以从汽油端来征税。

对于集中控制替代了分散控制的污染源,则应对原分散排放污染的主体收取环境税,如收取污水排放税和垃圾税等,并将收取的环境税用于支撑或补贴集中控制污染的企业成本。如对以电代煤或集中供热的用户,由于使用了清洁优质的能源,应当多支付控制污染的成本,可以通过增加税收或提高电(热)价的方式。当对燃料端已经征税时,则应当用收取的税费对采取了合法环保措施的电(热)企业进行补贴。

碳是制约电力清洁发展瓶颈

目前常规污染物已经不是制约电力清洁发展的瓶颈了,如何处理碳才是关键。从本质上说,节能是为了减少二氧化碳,因为二氧化碳之外的排放可以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所以如果没有碳强度要求,节能是弹性要素,而环保是刚性要素。我国应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主线的总体能源和电力清洁发展战略,使我国的能源规划从此前的以供需为中心,转变为目前的以治霾和节能减排为中心,再到将来的以碳为中心。只要碳排放控制好了,常规污染物自然能够得到控制,能源效率也能相应提高。

目前电力行业针对污染物排放已有强制性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签订的节能减排责任状等,如何对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使制度化繁为简、高效有用,而不是重复叠加、反复交叉。电力行业需要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做好顶层设计。

碳交易优于碳税

控制碳排放,下一步是采取强制行政命令手段还是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

目前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基本是命令控制型的,效率并不高。作为经济手段,减碳主要有碳税和碳交易两种方式,二者各有优势和适用范围。

以碳税来说,只有自由的生产才需要征税,其目的在于限制产量。此外,征收碳税依据的社会平均成本也难以确定。征收碳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很大,它将增加成本,对电价形成和电力的产业生产结构、人员结构、技术形态、战略转型等方面都将产生影响。碳税的目的在于提高碳排放的成本,抑制消费和生产,但是目前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已实行强制性措施,对企业再收取碳税也只能是“为收而收”,起不到促进企业调整结构的效果,我国目前缺乏碳减排管理体系和一系列技术标准的支持。在目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变量太多,也难以达到征收碳税的效果。

原标题:碳交易更能激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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