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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做法和经验

2015-12-07 08:59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关键词:再生资源垃圾焚烧废弃物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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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工业化而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推进,其资源消耗量大,自身能源和资源不足问题日渐突出,制约其工业、经济向前发展。然而,时至今日,德国从战后废墟上建立起一个发达而美丽的国家,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解决发展与资源不足的矛盾,解决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对立方面,有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德国发展循环经济历史背景和效果

德国本身自有资源相当贫乏。矿产资源中,仅煤炭资源较为丰富,探明地质蕴藏量为2300亿吨,可开采量为240亿吨,其他能源类和工业原材料类矿产资源很少,有的甚至完全依赖进口。以2006年为例,德国硬煤产量为2070万吨,石油产量为350多万吨,天然气和石油气开采量约为198亿立方米,铁矿砂产量为411973吨,钾盐共计3810万吨,其他还有氟石(开采量为53009吨)、重晶石(开采量为85524吨)、高岭土(开采量为377万吨)、石英和石英砂(开采量为3497万吨)以及硅石(开采量为53282吨)等,有色金属少之又少。而与此同时,德国又是资源消耗大户。为满足生产需求,除了进口途径外,德国便思考可再生资源问题,循环经济应运而生。

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德国位于世界前列。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经济”,当前的做法是使废物经济管理贯穿于整个经济循环当中,德国废物管理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一种面向未来的、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其政策重心首先是资源保护,其次是尽可能有效地处理废物。德国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坚持预防为主、产品责任制和合作原则,着眼于避免不必要的废弃物的产生。法律是德国成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鼓励来自工商企业界的自愿承诺,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富有特色的废弃物管理体系。在德国,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企业以及普通民众生活中的一部分,而垃圾处理和再利用是德国循环经济的核心。它的循环经济系统正变得越来越成熟。

二、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

1972年,德国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在循环经济实践道路上开启了历史先河。该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石油危机后,德国开始从垃圾焚烧中获取电能和热能。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德国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其主要条款有: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如开发节约原材料的技术和重复使用包装;废弃物再循环,作为原材料、肥料或燃料;通过改进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来提高废弃物管理的环境无害化水平;减少有害废弃物;识别和重新处理老的填埋场。该法规定了预防优先和垃圾处理后重复使用原则,确定了废弃物管理的优先顺序:避免、再循环、处置。这要求各部门在生产和消费中把避免废弃物产生放在首位。如果废弃物无法避免,则要考虑将其再循环。只有那些实在无法进行再循环的部分,才可以焚烧或填埋。它把“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和如何循环利用废弃物”。

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并于1991年6月12日正式生效。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条例实施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对包装多次重复使用,以及再循环那些实在无法避免的包装。简言之,条例要求减量化和再循环,而限制直接填埋处理。同时,《包装条例》也为产品包装的回收和再循环提供了资金保证,即企业必须投资做这件事,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当然,保证这一法律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建立一个面向全社会的方便完善的包装收集系统和具有足够处理能力的再循环机制。这一系统的运行费用应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来分担。该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规定自l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达到80%。至2007年9月19日德国联邦内阁批准《包装条例》修正案为止,该条例进行了5次修订。

1992年,德国通过了《废车限制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4年开始制定《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于1996年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循环经济概念,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并建立了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的核心思想是促使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即“从摇篮到墓地”的管理。生产者的责任从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开始,包括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直到产品的生命终结而进行的废弃物处理,必须贯彻始终。新的循环经济法要求所有资源必须尽力减少用量;同时要求不仅废包装要循环使用,而且所有废旧产品均要回收再利用。列入循环经济需回收利用的产品有:包装废弃物,废车辆,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废旧电池,生物废弃物,建筑或拆毁废墟,废地毯和纺织物,废弃木材等。从1999年开始,所有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进行自己的物质生命周期循环分析。与此同时,消费者也有义务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并在产品报废后使其返回循环过程。只有确实无法进行再循环的方可采用迄今最安全的方法来处置。

该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企业生产者和产品交易者担负着维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责任;明确规定了废弃物管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做法:首先是尽量避免和减少废物的产生,其次是对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考虑进行销毁等清除处理。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不得威胁到人类健康、动植物、水源、土壤等;该法明确了德国环境政策原则:首先是预防,通过源头防控使废物产生最小化;其次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者承担避免或消除环境受损的义务和费用;第三是官民合作原则,经济界、公民以及社会团体应参与解决环境问题。

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德国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促进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比如《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旧电池处理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等。这些立法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采取双元系统模式和双轨制回收系统,成立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有效地保护了原材料资源,将整个消费和生产改造成为统一的循环经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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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国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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