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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6-02-17 14: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监察节能减碳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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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北京市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6]2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全面推进“内涵促降”,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节能减碳工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3日

(联系人:资环处 徐淼; 联系电话:66415588-1128)

2016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2016年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发挥节能监察对节能减碳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2016年计划开展8项专项节能监察。具体安排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未按规定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和未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4月至7月。

3.结果处理:对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已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但审核不合格的所有重点用能单位,并抽查部分审核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6月至10月。

3.结果处理:对报告内容不实等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要求限期改正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对象:已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评审的重点用能单位。

2.监察时间:2016年2月至12月。

3.监察数量:100家,其中中央在京单位不少于10家。

4.结果处理: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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