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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最近公开的2016年1月《地下水动态月报》显示,全国地下水普遍“水质较差”。具体来看,水利部于2015年对分布于松辽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及西北地区盆地和平原、江汉平原的2103眼地下水水井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IV类水691个,占32.9%;V类水 994个,占47.3%,两者合计占比为80.2%。
尽管中国的8成地下水遭遇污染并且不可饮用,但是现阶段似乎只是对农村的饮水安全造成威胁,因为很多农村地区居民饮用浅层地下水,但对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并未造成太多太大的威胁,因为城市内多采用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深层地下水不易遭受污染。
不过,如果以这种心态来看问题,下一步就该轮到城市居民的饮水面临威胁了,水污染的面积之广和加剧的后果必然是覆巢之下,没有完卵。地下水大部分被污染表现为主要污染指标中“三氮”污染情况较重,部分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污染,这些污染的原因何在,显然需要理清责任,不能泛泛而论,要一个地方一个地方,一件一件地具体查明农业面源、工业废弃物以及垃圾掩埋等是如何污染地下水的。
冤有头债有主,如果找不到地下水污染的责任者,就会让依法行动无法可依,无法行动,例如,遵循《水污染防治法》进行追责和防治水污染。目前难以追责地下水、土壤等污染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中国文化中没有把动物、水、河流、森林、草木、土壤等这些自然物当作与人一样有共同权利的生存物也有极大关系。
所有人都担心污染的水和空气会危及自身的健康和生命,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树木、地下水也有这样的权利。正是忘记了这样的权利,或者不承认自然物也有这样的权利,才有人肆无忌惮地污染环境,结果环境被污染后又对人类进行无情报复。
2013年,中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专家团队经过8年的研究,出版了《淮河流域水环境与消化道肿瘤死亡图集》一书,首次直接证明癌症高发与水污染有关。其中,水质数据与肿瘤死亡数据比对和沿河区域与远离河流区域的数据比对等是最大重要的科学证据。
不过,这种证据被视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污染的负责和犯罪,即沿河开设污染工业的人对生活在沿河地区的人健康和生命的危害。不过,再深入追溯,就可以知道,那些开设工厂污染水体的人是因为认为土壤和水体并不像人一样是地球之子,所以可以把污染物无情而大量地倾泻于它们的躯体之上,由是,才产生了水、食物和空气的污染,并进而危害到人。
显然,面对地下水污染,除了要厘清责任,起诉责任者,让谁污染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得到落实外,还要解决一个中国文化尚未解决的问题,把自然物当作与人有同样权利的主体来对待,也即自然物也有像人一样不被人类所创造的形形色色的污染物来污染的权利,如果谁污染了地下水、河流和森林等,就要像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一样来追究责任。
因此,有必要再次阐述在国外早就形成理论并付诸实施的自然物权利。1971年,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律哲学教授克里斯托弗•斯通在《南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发表《树木拥有法律地位吗》的论文称,我们的社会应当“把法律权利赋予森林、海洋、河流以及环境中其他所谓的‘自然物体’——即作为整体的自然环境。”
自然物应当享有法律权利的理由在于,人不能仅仅视自己才有权利,人生活在自然中,与动物、植物、生态系统、大地等等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
其二,人作为大地上最有智慧的一员应当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有的生命和非人类自然物,这正是人与非人类自然物的一个本质区别:动物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不仅关心他人也关心自然物;不仅认同他人的权利,还认同自然物的权利。
其三,尽管自然物不会说话,不可能为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但他人,如环境爱护者、律师和每一个公民可以代表它们。这正如公司、单位、政府机构、法人机构、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一样,只要承认它们有权利,就可以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权利诉求和法律问题。
所以,地下水被污染,除了要追究污染者对人类受害者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者对自然物,如地下水造成危害的责任,因为,地下水也有不被污染的权利,同时,依赖地下水生存的其他生物,如植物、花草、微生物等也拥有不被污染的权利。那些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责任者,尤其是污染企业,需要对人、生物和自然物的污染做出多重赔偿,同时由他们出资来整治被污染的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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