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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切勿“过度炒作”也勿“因噎废食”

2016-05-25 10:34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张博庭关键词:超低排放近零排放超低排放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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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电力行业,特别是大型火力发电企业中,兴起了一股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之风。与此同时,在电力行业内,关于超低排放的争议,一直是此起彼伏。例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王志轩先生,曾多次在媒体上公开质疑煤电“近零排放”、“超低排放”的科学性。笔者通过研读王志轩先生的一些文章,比较认同其所提出来的一些理由。我相信,社会上与笔者有同感的人,也不会太少。否则,电力行业也不会把最初炒作的“近零排放”修改为当前的“超低排放”。那么,我国煤电“超低排放”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延伸阅读:

【专家看点】王志轩:超低排放不应作为煤电可否发展的唯一环境判据

还在呼唤超低排放科学评价体系?权威体系都已应用了!

煤电机组“超低排放”的由来

起初,煤电机组的所谓“近零排放”、“超低排放”概念,只不过是一个由电力环保人士发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名词。根据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7月联合发布的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我国大气污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表:

以前所谓的“近零排放”和当前所谓“超低排放”的客观表述应该是:在烟气中的氧含量折算为6%的条件下,燃煤锅炉排放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浓度小于或者等于5(或者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也就是说,燃煤机组采用了国家对天燃气机组所要求的排放标准。

很显然,仅仅因为“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浓度标准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提高到5(或者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就要宣传成是“近零排放”,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20毫克降到5毫克,从50毫克到35毫克,从100毫克到50毫克,无论要把这几各个指标中的哪一个变化,要说成“近零”都是难以服人的。所以,当有人质疑“近零排放”是炒作的时候,那些热衷于炒作煤电排放的人,也感觉理亏。因此,他们很快就把当初“近零排放”的宣传口径改成了“超低排放”。

此后,煤电界对于社会上质疑“超低排放”的声音,便不再理会。人们似乎有理由认为“我们国家火电的排放标准”已经非常低了。应该承认,目前我国对火电厂排放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确实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排放标准要严格一些。因此,他们认为与国际上相比,只要我们的燃煤机组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称之为低排放了。现在,既然燃煤电厂主动采用了比天然气发电排放标准还要更低一些的标准,把它描述成是一种“超低排放”,在逻辑上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从逻辑上看,既然承认煤电界“超低排放”宣传的合理性,那么一些对此质疑的声音是不是就不对了呢?其实不然,笔者发现王志轩先生等人质疑“超低排放”炒作的理由,恰恰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制定的这几项排放标准,低于我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搞清楚这个问题的缘由,非常有助于我们准确地理解“超低排放”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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