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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青海省政府获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充分发挥城市原始地形地貌和植被、土壤、水体的作用,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突出城市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科学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生态保护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范围、项目、技术路径和要求。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16年,设市城市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启动试点项目建设。
到2020年,西宁市、海东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它设市城市重点做好雨水资源化利用、园林绿化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探索低降雨量地区和高海拔严寒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路径,建成一批符合海绵城市要求的项目,基本消除城市内涝。
到2030年,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州府所在地城镇和县城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和园林绿地等方面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到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
二、突出规划引领调控作用
(四)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始终,为海绵城市建设在空间布局上预留用地。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科学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关技术实施标准,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作为刚性指标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加强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有机衔接。各地应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指导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
(五)严格执行规划。牢固树立规划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建设,落实地方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将蓝线和绿线划定与保护、可渗透面积、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控,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三、明确重点任务
(六)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
(七)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结合绿地和景观水体建设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雨水管断接、导流渠、植草沟等措施将雨水径流引入绿地和雨水收集系统,形成以集水利用为核心的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绿色建筑要大力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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