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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5日发布。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划》提出了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等12项约束性指标。并提出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环境承载能力超过或接近上限
据《规划》透露,目前,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环境污染重。我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2000万吨左右的高位,环境承载能力超过或接近上限。78.4%的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公众反映强烈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占3.2%,部分地区冬季空气重污染频发高发。
同时,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需提升,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大量存在,湖库富营养化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流域水体污染依然较重。全国土壤点位超标率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19.4%,工矿废弃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城乡环境公共服务差距大,治理和改善任务艰巨。
约束性指标涵盖大气水和土壤
据环保部介绍,《规划》提出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2项,分别是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细颗粒物未达标城市浓度、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
环保部称,约束性指标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其余10项是“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
2015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76.7%。《规划》要求到2020年大于80%。
京津冀等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说,2017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同时还要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全面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提升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功能,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重污染应对不及时要公开约谈
《规划》提出,各省区市要对照国家标准,定期考核并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未达标的城市,应确定达标期限,对外公布,并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任务。
《规划》要求,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全国共享、联网发布。同时要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东北、西北、成渝和华中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技术规程,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各省(区、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规划》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规划》还要求,“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以北京、保定、廊坊为重点,到2020年,区域细颗粒物污染形势显著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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