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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2017-06-02 09:21来源:建纬律师作者:曹珊 李玉关键词: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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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早期综合管廊建设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已建的综合管廊,例如广州大学城综合管廊、上海安亭新镇综合管廊、深圳的大梅沙—盐田坳共同沟、上海张杨路以及世博园区的综合管廊,早期建设综合管廊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全权出资”,二是“政府与管线单位联合出资”。[1]

[1] 孙云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项目建设中的决策支持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

4.1.1 政府全权出资

“政府全权出资”模式是指由政府全权负责综合管廊的建设所需资金,包括建设工程成本和廊内基本设施设备所需的资金。建成后各个管线单位根据规定管线入廊,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租赁廊内空间所需的占用费以及后期的运营维护费用。

“政府全权出资”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

(1) 政府直接财政拨款

政府直接通过拨款形式将资金注入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此项资金一般是全额拨付的,并且这部分资金是同时拨付,不存在分期支付形式。

(2) 银行贷款

不是一般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而是有政府出面,以综合管廊建设的名义向国有银行申请政策性的贷款,这种形式实质上也是有政府全权出资的,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不同。

(3) 贴息资金

政府以拨付专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形式给综合管廊项目拨款,此款项将作为综合管廊建设的投资专用资金,这些建设资金会逐渐随着项目的进展转为贴息资金。然后由大型的被国家认可的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政府所投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融资和资金的使用,其中的一部分资金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来筹集,这些资金的利息最后也是政府来支付,只不过要求综合管廊项目单位要持银行出具的索要凭证才能给予支付。

(4) 以上三种综合使用

即综合管廊的建设所需资金其中既包括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同时包括政府通过其他形式拨付的款项,例如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的形式。三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使政府投资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一定程度上可以暂时缓解政府的直接财政压力,政府还是比较倾向于采用这种模式的。

由于综合管廊在我国起步本身就比较晚,从设计到最后的建设运营,各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都十分不足,因此在我国这种“政府全权出资”的模式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因为国内的投融资市场本就不十分活跃,加之综合管廊本来就是新鲜事物,被社会公众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由于综合管廊投资规模较大,并且建设期较长,这种模式无疑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想要吸引更多的非国有资金投入到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中来,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不过“政府全权出资”模式也有其特点,因为是政府全权出资的所以项目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必然是政府拥有,另外,整个项目的投资都有政府负责,所以政府拥有对整个项目的控制权。但是由于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未来资金的回收还是未知数,所以对政府来说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政府的责任也是非常重大的,综合管廊项目本身就存在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以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应对将来可能遇到的各类项目风险,以便有效的控制项目的运行和回收前期所投资金。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政策环境

原标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共六篇) 之四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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