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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手续】你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了吗?

2017-06-19 10:14来源:大城小E关键词:未批先建环评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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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期开始,小E打算说说另外一个违法“重灾区”-生产性建设项目。我们国家对于建设项目实行的是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严格管理。今天,就来说说事前管理即环评审批手续。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即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的审批,不然就是“未批先建”了。

老规矩,还是先看看法律法规的规定:

取消环评文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环境保护法》(2015.1.1)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自2015年1月1日后,过去存在的“未批先建”项目将不会补办环评手续,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要责令恢复原貌,“先上车后补票”将成为历史。

环评批复不再作为项目立项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3版环评法原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新《环评法》删除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从立法角度取消了环评审批作为项目审批部门前置条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所以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整个项目将处于违法持续状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2.1)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不再像之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了。

原标题:带君释法 | 你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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