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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送审议:武器将齐备

2017-06-23 18:07来源:环境工程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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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两部都涉及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将如何应对目前存在的污染问题,因此备受期待。

此前,环保部会同国土部开展土壤环境状况普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的点位超标率是16.1%。中科院地理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坦言,数十年的忽视和“积累”是造成上述结果的主因。

虽然环保部、国土部等相关部门始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所部署,但由于专门性法律的“缺失”,在此之前,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还是经常出现主体责任认定难等问题,甚至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院土壤污染防治中心主任林玉锁表示,各方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期待空前,“大家都是从各个方面来期待这个法的,因为这部法是一个专门的法律。它会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包括我们每一人的生活、每个政府部门的责任。我的期待和大家一样,希望有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出来。”

林玉锁参与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就是俗称的“土十条”去年已经发布。其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

“土十条”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法律是否会明确规定土壤调查年限及信息发布情况,也是各方的关注焦点。据了解,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其中,对农用地污染的状况、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在明年年底前就要出结果。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介绍,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这两类土地距离公众最近,所以更需重点防控。拟开发为居住用地的,或者是医院、学校、养老机构这些公共设施的,必须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和修复,达到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才能进行开发和利用。

根据国土部、发改委今年初联合印发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中提出的“十三五”期间土地整治目标,将确保建成4亿亩高标准农田,力争建成6亿亩,全国基本农田整治率达到60%;补充耕地2000万亩,改造中低等耕地2亿亩左右;整理农村建设用地600万亩;改造开发600万亩城镇低效用地。

“业内人士此前曾指出,如果全部实现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至少需投入资金1.7万亿元。据兴业证券预计,“十三五”期间,中国土壤修复市场的空间可达1.3万亿元,其中,耕地土壤修复市场规模约为3960亿元,城市场地修复规模约为7600亿元(不考虑污水灌溉区),油矿区治理规模约为1700亿元。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内容】

“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草案”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草案”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

“草案”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2日第二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上限或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二审稿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审稿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增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饮用水水源问题,二审稿作出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内容整理自"人民网"、"中新网"

原标题: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送审议:武器将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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