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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让你看懂土壤修复各种标准值

2017-07-18 09:31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作者:文雪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环境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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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行业交流中发现,很多从业者对于土壤修复的一些基础问题还不甚了解。风险控制值、风险筛选指导值、修复标准值、修复目标值、含量限值……土壤修复这么多个值,真是傻傻分不清楚。不过更令人感到吃惊的是,即使是让人眼花缭乱的各种数值,也丝毫没有阻挡现如今各种修复工程实施的顺利完成。小编今天就梳理了一下我国国家标准中的各个相关“值”,或许有助于大家理解清楚各“值”之间的关系。花几分钟看看这篇文章也许超“值”!后附部分国家地区的土壤环境相关值。

“值”的定义与确定: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riskcontrolvaluesforsoilandgroundwater):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本标准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污染物的含量限值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按照HJ25.4确定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时,应将基于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出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作为主要参考值。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场地修复目标(siteremediationgoal):由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确定土壤地下水修复目标值:分析比较按照HJ25.3计算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和场地所在区域土壤中目标污染物的背景含量和国家有关标准中规定的限值,合理提出土壤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三次征求意见稿)》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riskscreeningguidelinevaluesforsoilcontamination):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土壤中污染物的某一含量限值,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含量限值,表明土壤污染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启动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该标准中列出103种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

对于超过本标准或依据HJ25.3确定的基于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应依据HJ25.1、HJ25.2、HJ25.3、HJ25.4等标准启动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管理和土壤修复治理等风险控制措施。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限值,包括基本项目含量限值(9种)、其他项目含量限值(12种)。

湖南省地方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65-2016

修复目标值(remediationtarget):污染场地经修复后,目标污染物应达到的规定指标限值。

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值:包括pH值标准、总量标准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即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最高限值(编者注:最松的限值),该标准中给出11种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总量标准)、浸出浓度标准值(针对修复目标场地边界半径2000m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点)。

各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风险控制值是作为修复目标值的参考,但并不一定是最终目标值。风险筛选指导值则是一种类似指示剂作用的值,通过和该值的比对,来判定这块场地是否需要进行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含量限值即环境质量标准值,环境质量标准值与修复标准值不一定是一致的。而在上述的湖南省地方标准中,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即为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最高限值(编者注:最松的限值),与风险控制值、风险筛选指导值有一定关系,但不一定是等同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风险筛选值和环境质量标准值可以认为是类似的,均可作为含量限值来判断土壤是否污染。至于建筑用地采用风险筛选指导值,农用地采用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因,可能只是名称不同。在2016年3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提到,《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筛选值、“体检”标准。“超标”农用地土壤的环保规划目标不是必须将污染物含量降至低于标准限值以下,“达标”的含义是通过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根据土壤污染特征和评估结果,采取调理土壤性状、优化种植方式等措施将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这说明在农业用地中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中的风险筛选值是类似作用。

如果标准出现冲突时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通常,在规定要求不同时以严格的为准,若地方规范所要求的标准严于国家规范,一般在当地以地方规范为准。对此,“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中也作了解释:依法制定地方标准的地区,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执行地方标准;未制定地方标准的地区,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地方标准必须满足HJ25.3-2014规定的风险控制要求,不得放松;根据各地土壤环境特点和标准适用对象不同,地方标准中的土壤污染物含量值可能高于或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但其设定限值指标所依据的风险控制水平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关于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技术规范也在制定中,采用定性的方式给土壤质量进行分级评价。《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的评价标准应执行GB15618(小编注:GB15618即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GB15618未规定的项目,可执行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参照执行其他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超标评价的评价标准应执行GB/T□□□□□(小编注:即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制订中))或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标准。GB/T□□□□□或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根据HJ25.3确定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作为评价标准。

该标准中,将农用地土壤单项、多项污染物超标程度均分为5级(未超标、轻微超标、轻度超标、中度超标、重度超标)。将建设用地土壤单项污染物超标情况分为超标和未超标。此外,还对土壤点位的污染物累积性评价,将土壤点位单项污染物累积程度分为无明显累积和有明显累积。对农用地,根据点位单项污染物超标评价和累积性评价的结果,将土壤环境质量划分为I类、II类、III类和IV类4个类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根据超标评价结果,若不存在点位超标,可认为评价对象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若存在点位污染物超标,将该种污染物确定为关注污染物,启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超标污染物有明显累积的,应当重点关注。

延伸阅读:

2017年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图】

原标题:一文让你看懂土壤修复各种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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