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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环保厅印发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及13个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
行业及13个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钢铁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表和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开展相关工作。2017底前启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13个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发证范围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和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外的钢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环保局要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行业开展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前核发完毕。
三、申请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的水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请工作。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请工作。
四、核发机关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其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实施准备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我厅备案。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及2017底前启动的13个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要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申报
有核发权的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在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限之前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核发
有核发权的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在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依据HJ846-2017、HJ847-2017明确许可事项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四)集成管理要求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要集成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环境监督管理要求。审查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核算应采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排放量。经核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是征收环境保护税及企业报送环境统计数据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数据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强化环境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制定监管计划,尽早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鼓励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开展排污口信息化及移动执法信息化试点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地市环保部门应于2018年开展水泥工业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监管执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泥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六)落实报告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监督相关企业履行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并按期在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信息平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8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落实责任,建立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我厅将加大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督办力度。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二)加强培训宣传
我厅组织开展省级层面的培训,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并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三)及时报送信息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环保局应于2017年9月2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将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计划及调查摸底清单报送我厅。2017年10月开始,我厅将每月公布各设区市、直管县(市)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江西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厅处室和直属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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