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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滨州市政府印发《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规定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及其他行业实施限产,错峰生产最早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最晚结束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滨州市作为全国电解铝最大生产地,其电解铝限产备受关注。方案提到,对于有色行业,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仅限利用铝土矿生产氧化铝企业,不含氧化铝新材料和氧化铝球等行业)限产30%以上,以生产线计;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制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制的限产50%,以生产线计;有熔铸工序的有色再生行业企业限产50%。在随附的有色金属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中,共计23家碳素、氧化铝及电解铝企业列入其中。统计,滨州电解铝大户,也就是中国电解铝行业龙头魏桥旗下共计12家电解铝企业被列入清单。这12家企业电解铝产能共计727万吨,错峰停产产能252万吨。此外,魏桥还有部分氧化铝产能错峰停产。全文如下: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发〔2017〕35号)、《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滨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滨办字〔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切实减轻冬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对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炭素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水平,实施停限产;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二、实施时间
焦化行业限产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水泥企业粉磨站停产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其他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
1.钢铁行业。全市所有钢铁企业(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等工序)应按照《山东省钢铁企业采暖季错峰限停产指导意见》要求,已环保备案的违规钢铁企业(项目),未按承诺期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措施的,自规定时限起停产。完成搬迁任务的,冬季采暖季限产50%,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焦化行业。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3.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企业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部实施停产。
4.建材行业。水泥企业(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电、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除外。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未获得市政府批准的一律实施停产措施,获得批准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最大负荷量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扩大产能。
5.有色行业。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仅限利用铝土矿生产氧化铝企业,不含氧化铝新材料和氧化铝球等行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生产线计;有熔铸工序的有色再生行业企业限产50%。
6.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未获得省政府批复的,一律实施停产措施。
7.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企业中,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国家、省相关实施方案中有更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
8.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各县(区)要做好辖区内钢铁、焦化、电力、化工、水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选,全面摸清产能与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比例结构。使用自有运输车队的企业,要封存高排放车辆,优先采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确保采暖季期间,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各企业要在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的门口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安排专人每日统计进出厂区车次数量。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辖区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的,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环督察〔2017〕115号)予以严肃处理。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结合《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各部门要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将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具体工序、具体生产线,以便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州市推进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滨政办字〔2017〕103号)要求,全市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有关工作,由市推进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及时研究提出促进工作推进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县(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错峰生产工作方案,明确“一企一策”调控措施,将停限产任务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责任人,并于10月底前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建立公开通报制度,督促错峰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调控措施,对拒不执行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滨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巡查分工任务,密切配合、加强监管,督导县(区)、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对巡查发现的工作进度滞后、措施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特别是对辖区内出现多家企业未落实调控措施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程序实施追责问责。
(四)强化工作调度。各级要严格落实全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和“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两项工作进展情况周调度制度,各县(区)要视情加大调度密集程度,及时发现解决重难点问题。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性,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错峰生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不按规定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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