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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2018-03-21 16: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泉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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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出台,详情如下: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我局对2014年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由我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泉环保评〔2014〕44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环境保护总局第30号令)和《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本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技术评审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函审、复审等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泉州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

第二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具有公布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平台;

(四)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在本专业、行业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进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四)具有环保及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环保相关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环保专业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行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或从事环保管理工作1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工作经验;从事环保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相关专业领域15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退休人员。

原则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入选本专家库。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审查工作;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泉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具有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权利;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签署廉政保证书。

第八条 评审工作需要的特殊行业、专业专家,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第九条 专家库分类管理中,专家组组长原则上是具有丰富经验,长期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且具有一定的环评评审经历,能够充分发挥学术带头和导向作用的专家;专家组会议记录原则上是具有丰富环评文件编写经验,熟练掌握办公软件,能够客观公正对专家组成员意见进行综合、汇总的专家;辖区专家原则上是对泉州市环境特征、地方环保政策较为了解的本地区专家;综合类专家原则上是列入泉州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原则上不能有2个以上(含2个)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条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分类,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自荐熟悉的行业。泉州市环保局环评科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专家申报所熟悉的行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会及函审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抽取工作由泉州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组织,接受驻局纪检组的监督,并由驻局纪检组不定期开展抽查。环评科科室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行业特征等因素,在专家库成员中随机抽取,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组成专家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抽取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和驻局纪检组备案。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小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小组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因特殊行业或项目特征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并向驻局纪检组报备后,可以采用特邀方式直接邀请所需专家,不再参与随机摇号,特邀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随机抽取组成的专家审查小组总人数的25%。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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