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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省沿海地区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污染防治,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和沿海化工园区企业整治标准,部署开展沿海化工园区整治。现就组织实施全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化工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实现沿海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沿海地区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化工园区。按照《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提出化工园区的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逐个园区排查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对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表。
四、整治步骤
(一)部署和排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由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进行部署,组织辖区内所有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省制定的整治标准,逐条对照,排查各化工园区及内化工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报省审核。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由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组织辖区内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针对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化工园区的整治方案报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各设区市进行审定。
(三)实施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通过评审的整治方案,由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组织实施全面整治,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政府负责督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进度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化工园区及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组织进行验收总结。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初步验收后报省组织验收。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验收后报省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南通、盐城、连云港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多部门参加的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园区要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加强分工协作。省级层面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成立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负责明确相关标准和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组织评审各地整治方案,组织对各化工园区整治结果进行验收,对通过整治验收的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沿海化工园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从2018年7月起每季度向省政府报送实施进展情况。省沿海化工园区整治专项工作组要加强督查调研、工作指导和考核考评,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出台保障举措。把沿海化工园区整治纳入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范围,推进化工园区内企业退出产能;省有关产业类专项资金对化工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的企业应补尽补;对因化工园区整治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也要研究出台相应配套保障措施。
附件:1.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
2.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整治标准
附件1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
为推进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现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如下:
一、化工园区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同意设立。
二、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
三、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化工园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审批或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五、化工园区内项目的审核备案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以及环保、安全政策要求。
六、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的土地利用率、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
七、化工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应当满足国家以及地方相应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要求。
八、化工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许可、消防审核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
九、化工园区对未按约定时序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当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化工园区应当定期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评估报告应符合《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建立集日常管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园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低于50%。
十三、化工园区应当设立专门消防站。消防员数量以及消防车、个人防护装备、应急处置器材等装备的配备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十四、化工园区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园区内企业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要与园区应急预案相协调,综合考虑周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实现企业之间应急响应联动互动。
十五、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危化品码头完成防污染应急器材设备配备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船岸界面管理。
十六、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须经专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接管率100%。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设置工况监控,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十七、化工园区要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化工园区边界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园区边界臭气浓度最高限值为20(无量纲)。
十八、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焚烧设施须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6-2005)建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建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渗滤液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出气体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
十九、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以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十、化工园区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应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
二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化工园区应推进智慧园区建设。要制定规划计划,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二十三、化工园区应建设和完善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设置地下、地上管线标识。
二十四、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供电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满足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二十五、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供热设施。优化集中供热,每个园区只保留1个热源。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供热率达100%。30公里范围内有大型燃煤电厂的园区,鼓励以大型燃煤电厂作为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应执行超低排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能耗的煤电机组,明确淘汰期限。
二十六、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停车场建设标准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附件2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企业整治标准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按关停、保留两大类分类整治。
一、关停企业的标准
1.对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规定,对具有“关停一批”的6种情况的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明确关停时间表,关停完成后进行验收。
2.按照《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坚决关停;按照《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坚决关停。
二、保留企业的整治标准
不属于第一条关停范围的化工企业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1.对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中列入“升级一批”的6种情形和“重组一批”的6种情形,对保留企业分类整治,明确时间表,整治完成后组织验收。
2.整治验收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产业政策方面,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安全、环保方面,要符合《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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