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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8-06-28 09: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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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印发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

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加强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压实污染防控责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单位守法自律,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控源头、奖举报、查输运、堵落地、严打击、重追责”的总体思路,现就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控

(一)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涉固体废物单位实施申报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提高固体废物监管水平。(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

(二)建立涉固体废物单位清单。开展专项调查,梳理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全面掌握固体废物信息,建立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省卫生计生等部门)

(三)建立申报登记制度。实行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申报登记,督促有关单位在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申报固体废物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运用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加强对申报登记数据质量的审核,对虚报、瞒报、漏报、不报的,依法查处。(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

(四)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省内跨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省焚烧、干化、物化、填埋。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以下简称“跨地区”)转移利用,应当在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运方式以及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合同、生产工艺等,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等)

(五)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以及难以利用处置的项目,严格项目准入,从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鼓励现有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和资源化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六)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科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二、实行有奖举报

(一)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来信、网络、12345、12369电话等方式举报我省境内发生的涉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防控格局,确保我省环境安全。(省环保部门负责)

(二)完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增加涉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方面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举报奖励条款,提高奖励标准,激发举报动力,营造全社会联防联控环境违法行为氛围。(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

(三)落实奖励制度。环保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环保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省环保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三、强化输运查验

(一)建立省内通航水域港口码头清单管理制度。将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列入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掌握港口码头经营人、码头泊位数、泊位等级、码头吞吐能力等基本信息,持续清理取缔无证经营码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

(二)建立港口码头固体废物装卸监管制度。船舶装运货物到达港口,船舶承运人应将货物运单和所载货物来源、种类、吨位、收货人等信息,向到达港港口码头经营人报港报备。港口码头经营人接到船舶承运人报备信息后,应安排人员上船核对所报货物种类与船舶实际承运的货物是否一致,若船舶疑似装运固体废物,应核实环保部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文件或工业固体废物跨地区转移利用申报登记材料。港口码头经营人在船舶到港报港核查或装卸作业时发现疑似固体废物,且没有环保部门审批文件或申报登记材料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港航管理部门报告;正在装卸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待环保部门现场核实后方可作业。港口所在地县级港航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疑似固体废物报告后,应立即将疑似固体废物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环保、公安部门和上级港航管理部门。市级港航管理部门接到疑似固体废物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环保、公安部门,同时抄报省港航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立即报告省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应建立疑似固体废物装卸作业日报制度,积极配合所在地环保、公安部门开展打击涉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单位:省环保部门等)

(三)加强省际运输管控。省界周边市、县政府应组织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省界道路、水路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充分利用省界公安检查站、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林业检查站、船闸等站点,加强对跨省从事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的检查,严防固体废物非法流入我省。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省际收费口发现非法从事固体废物运输的,要立即向当地环保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管水域过往船舶的监督检查,对疑似载运固体废物的运输船舶逢船必检,及时准确掌握过往船舶载货信息,并做好船名、进出港时间、货物名称等信息的记录台账,发现有违法转移、倾倒行为的,要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港口所在地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进出港道路进行巡查,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固体废物行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合法规范运输,严禁通过短途接驳方式从事港口码头固体废物非法运输。督促货物运输企业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及时掌握营运车辆运输动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严禁承接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业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单位:省公安、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

四、严堵非法落地

(一)建立健全四级环境监管网格。按照行政区域边界划分,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工业园区要建立独立网格,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同级网格管理。各级网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担任网格长,实行网格长负责制。上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网格工作。(省环保部门负责)

(二)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责任。市级网格负责部署、调度本网格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每季度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网格固体废物排查和案件查处情况。县级网格负责制定乡镇(街道)网格的日常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路线、巡查频次等要求,督促乡镇(街道)网格认真落实,每月向市级网格报告本网格固体废物排查和案件查处情况。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负责对本网格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每月向上级网格报告本网格固体废物排查情况。工业园区网格负责本网格固体废物问题排查、整改,配合上级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每月报告本网格固体废物排查和案件查处情况。各级网格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尾矿库、固体废物堆场、城郊结合区域、江河湖库沿岸、码头、林地、山坳、道路两旁等列入本网格重点巡查对象,及时上报巡查信息。(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

(三)规范办理程序。各级网格发现本级网格问题线索或接到下一级网格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应在第一时间移交本级相关责任部门处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安排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理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级网格要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过程记录和跟踪督办。(省环保部门负责)

(四)实行固体废物排查“四联签”清单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网格长逐级签字上报;未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落实排查责任制,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省环保部门负责)

(五)发挥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作用。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区域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河段、湖泊、林地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及时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省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五、严打犯罪行为

(一)规范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的发现、核查能力,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依法依规及时接受、迅速审查、立案侦查。移送材料不全或证据不充分的,应书面告知环保部门及时补正或补充调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侦办案件需要的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支持。环保部门出具的初步检测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立案依据。环保部门调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介入,依法履职、配合调查。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处置。(牵头单位:省公安部门,配合单位:省环保部门等)

(二)强化案件侦办。公安机关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采取专案侦查模式,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统一指挥,多警联动、合成作战、聚力攻坚、快侦快破,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立案、市级公安机关全力指导侦查。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等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提级侦办。强化溯源追查,围绕源头、中介、运输、倾倒、处置等环节全面侦查取证、深挖扩线,对参与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经营者、实施者、获利者等所起的作用均要查清查实查透,必要时异地用警、驻点清剿,坚决摧毁犯罪网络、斩断利益链条、严惩犯罪分子,案件侦办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逐级申报、层级挂牌、上级指定”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省公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环保部门等提请省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或者申请公安部挂牌督办。(牵头单位:省公安部门,配合单位:省环保部门、省检察院、省高院等)

(三)强化办案协作。全省公安机关加强办案协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线索核查、调查取证、网上追逃、抓捕人员、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方面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警联动、通力协作、整体作战”的严打格局。根据工作需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外省线索的,由省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统一协调或发起集群战役;涉及本省内跨市域线索的,由省公安部门负责协调,涉案地公安机关积极核查。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案件,可商请检察机关支持,帮助侦查取证,并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利益。(牵头单位:省公安部门,配合单位:省环保部门、省检察院等)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一)严格问责程序。依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工作量化问责办法。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根据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责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等)

(二)压实部门责任。负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省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三)坚持从严问责。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区域内出现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在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被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者挂牌督办逾期(经批准延期的除外)未摘牌的;上级交办的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从严问责。(牵头单位:省环保部门,配合单位: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等)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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