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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询意见稿)

2018-10-08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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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发布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询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维护我区生态安全,贯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设,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佛山市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4年-2025年)》,制定本办法。

【编制说明】本条为文件制定目的条款,建立我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我区生态安全。

依据: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总体目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鼓励地方立法]: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法规或规章。

参考: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编制说明】本条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解释。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 【类型分类】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包括两类区域,即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和区级生态保护红线。

省级生态保护红线是指辖区内属于全省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极敏感区域、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其他各类保护地,国家、省级部门依据相关规程划定的保护边界。包含如下范围:

(一)国家、省划定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极敏感区域;

(二)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四)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五)其他特殊保护区域。

区级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外,结合我区生态安全实际,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包含如下范围:

(一)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二)区级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三)具有重大生态保护价值的永久基本农田、河流、滩涂、公益林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

【编制说明】本条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域类型,我区生态保护红线试行分区管理,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将依据国家、省划定区域进行保护区,区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我区重要的生态空间。分区管理能够对接国家、省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范围,同时也能依据我区生态基底特征,保护我区重要生态空间。

依据:1.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提出的9类国家、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2.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依据广东省划定的我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见附图省级生态保护红线。

3.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则依据《佛山市顺德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4-2025)》的评估我区重要的生态保护用地,包括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以及生态作用重大的农田、河流。经过精准化勘定与调整,多次征询区属部门、镇街意见后,确定的类型。区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见附图区级生态保护红线。

第四条 【适用范围】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保护及管理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区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编制说明】此处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因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计划于2019年出台,故本办法不对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做管理规定,重点针对区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监督及管理等制定条款。

第五条 【政府责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

【编制说明】此处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保护区红线的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

参考:1.《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实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具体的目标责任。

2.《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各市 (州) 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轄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

第六条 【环保部门职责分工】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承担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工作;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标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由镇属地负责),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水质监测、违法活动监控、保护成效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五)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编制说明】此处规定了区环保部门关于生态保护区红线的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全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以及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具体工作。

参考:1.《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陆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一)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遇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属部门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区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应当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底线,衔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

(二)区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土资源管制,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违规使用现象;负责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的监管,落实永久农田保护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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