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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3-27 13:2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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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公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详情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计划,推动实施乡村生态振兴战略,根据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贵单位的意见。请于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版一并发至邮箱。

联 系 人:陈 强(水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0591-88367162(兼传真)

电子邮箱:sc@fjepb.gov.cn

联 系 人:陈 悠(土壤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0591-88367151

电子邮箱:tc@fjepb.gov.cn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邮编350003)

联 系 人:张 健(标准编制单位)

联系电话:18659167600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福州环境监测中心站

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

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

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泉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分院

福建省伟邦市政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 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引 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及旅店饭馆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专业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执行本标准。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规模大于 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4.2.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4.2.2.1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

4.2.2.2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

4.2.2.3 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C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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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出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 GB 5084 的规定,回用于渔业的应满足 GB 11607 的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应满足 GB/T 18921 的规定。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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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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