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导读:近日,最高检察院公布一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涉及黑臭水体、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等方面。
北京3月2日消息,记者当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这批典型案例包括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为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人员介绍,在典型案例编研过程中,注重围绕非法采砂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选取案例。注重回应保护长江检察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例如,“吴湘案”明确了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赵成春案”回应了非法采砂砂石价格如何认定、被雇佣人员责任如何认定等疑难问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综合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成效。该批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指引下,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起公诉、检察建议、申请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打出“组合拳”,主动监督、铁面司法、智慧履责,取得“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成效。
据介绍,典型案例还梳理总结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经验。如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履职取得良好效果,为崇明岛污水治理作出检察贡献等。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本报予以刊发,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相关检察工作提供指引、参考。
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湘,湖南省岳阳市旅游局原职工。
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11人,均为渔民。
2017年6月,被告人吴湘在洞庭湖捕龙虾贩卖时认识了被告人王光飞。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不好,王光飞等渔民提出要吴湘组织他们在洞庭湖捕鱼,弥补捕龙虾贩卖的损失。吴湘找到被告人陈科,要求陈科利用其熟悉洞庭湖水域等便利,为他组织渔民采用电鱼方法捕鱼提供便利。吴湘与王光飞商议所捕渔获物由吴湘与渔民四六分成,吴湘得四成,王光飞等渔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30日,吴湘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吴湘组织陈科等人分乘5条渔船,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使用“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150.05千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湘等非法电捕鱼损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渔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重点就本案“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进行了阐释,证明了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是作案地点特殊。吴湘等人非法电捕鱼现场位于长江岳阳城陵矶段,东面为三江口长江水域,南面为城陵矶,西面为三江口洞庭湖水域,北面为君山芦苇荡。三江口是洞庭湖入长江之口,是长江干流与洞庭湖连通的重要水域,此处清浊交汇,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历史上,该江段共分布有鱼类215种,近年来由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现在能够监测到的鱼类仅有58种。
二是作案方式特殊。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通过电线与发电机连接后,能够释放出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使用渔船拖着带电渔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三是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根据评估,电鱼方式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区分为沉底的鱼(电晕或电死)、上浮的鱼(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跑的鱼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能够被打捞上来作为渔获物。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约有10个品种,达2150.05千克。根据评估,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执行,将不能完全修复洞庭湖生态资源。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月20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吴湘等12名被告于6月25日前交付68666元,购买成鱼和鱼苗后在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0余万尾,并责令吴湘等12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2018年6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以“牢记嘱托,忠诚履职,守护好一江碧水”为主题,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在洞庭湖边举行了大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三)处理结果
鉴于吴湘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民事裁定,投放成鱼和鱼苗,被其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对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7月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拘役,没收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时,就吴湘等人损害洞庭湖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利于及时修复洞庭湖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点。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量化了吴湘等12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洞庭湖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提出了可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检察机关结合评估情况,委托渔政部门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对放流鱼种进行价值估算,为公益诉讼请求提供了明确依据。这种认定因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范围的方法,可供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借鉴。
(四)在公益诉讼领域可探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于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等紧急情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常也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本案中,为在禁渔期结束前及时修复受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保证了在禁渔期内增殖放流,既使受到损害的长江洞庭湖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得到修复,又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鱼行为,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旨】
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洋,无业。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华宇、张轩等15人,均无业。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洋发现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长达十余公里的江面上有船只在非法采砂,利润巨大。该段流域江面辽阔,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大。刘洋“发小”黄华宇有个拆迁公司,手下养了一帮人。刘洋遂找到黄华宇,合谋商定采取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的手段从中牟利,每条船采砂一船收2000元。黄华宇安排人到江上去查船,查船的人负责报船号给刘洋,刘洋告诉他们哪些船已交保护费可以采砂,哪些船要交保护费,不交则要采取打砸等方式驱赶。每天收回来的钱交给黄华宇,由他负责开支查船费用,利润由刘洋和黄华宇平分。
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刘洋、黄华宇以原有人员为基础,并招募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非法组织。该组织以刘洋、黄华宇为首,张轩等为骨干成员,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洋和黄华宇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并向组织成员按月发放工资,由组织集中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组织报销医药费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管理和控制。
2016年2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将刘洋等16名被告人抓获。经查实,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刘洋、黄华宇等共计敲诈勒索2381船次,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刘洋、黄华宇各分得赃款15万元。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给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3月16日,刘洋团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认为该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对刘洋等16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8月3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洋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17年11月4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从四个方面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发表意见:
一是组织特征。本案中,刘洋和黄华宇为组织领导者,有6名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还有多名一般参加者,组织成员多达20余人。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内部等级结构严密、成员分工明确。
二是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通过垄断经营长江部分水域非法采砂业务,以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向2381船次敲诈勒索,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数额巨大。
三是行为特征。以被告人刘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对采砂船主进行敲诈勒索,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该组织利用其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造成威慑,欺压、控制非法采砂船只和人员,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
四是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非法控制采砂行业,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危害生态环境,影响了长江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洋、黄华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0万元;判处其他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一年零六个月。刘洋等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合办案提出对策建议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剖析案件特征,分析了监管和执法方面问题,提出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控制长江武汉段水域采砂行业的对策建议:一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利益链条,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二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构建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三是提高查办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的执法水平,构建“涉黑”案件“侦捕诉”协作机制。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武汉段非法采砂行为开展了专项治理。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刘洋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长江非法采砂利润巨大,暴利诱惑下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非法采砂船主形成心理震慑,对长江武汉段一定水域的采砂作业形成非法控制,以向非法采砂船主勒索“保护费”的方式牟取暴利,并将其中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非法活动和发展壮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检察机关对“涉黑”犯罪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团伙性、行业性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审查案件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处理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问题,依法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积极推动非法采砂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惩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对保障和促进长江经济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查找发案原因,搞清楚非法采砂为何禁而不绝,黑恶势力收“保护费”“地下执法”因何猖獗,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有何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加强执法,最大限度挤压和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和非法采砂蔓延的空间和土壤,运用检察力量保障长江经济带社会治安、航运堤防安全和生态环境。
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要旨】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船船主。
被告人赵来喜,运砂船船主。
被告人李兆海等4人,采砂船和运砂船船工。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经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后分别由赵来喜的雇工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人驾船将江砂运输至赵来喜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
经鉴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为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2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三点取证意见:一是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二是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三是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后,公安机关在如何确定江砂价值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江砂被打捞出水面,非法采砂行为即已完成,应以江砂的出水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江砂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结合本案开采、运输、销售行为的整体性,应以江砂抵岸价格认定砂石价值,但涉案江砂经赵来喜等人运输到镇江、南京等多地,运输距离的远近直接影响江砂的收购价格。
承办检察官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理由是:(1)本案系“采运一体”的作案方式,不应以出水价格来认定砂石价值;(2)犯罪嫌疑人将江砂运输到岸边并被砂商收购,其牟利目的才得以实现,以抵岸价格认定具有合理性;(3)犯罪嫌疑人在镇江、南京等不同地点销售,以距离较近的镇江本地抵岸价格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较为有利。检察机关的意见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以下问题:一是江砂属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江苏省地质环境勘查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一致认定本案江砂为细砂,成分主要为石英,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二是涉案江砂价值。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接江砂船次、资金往来等书证,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盗采江砂数量,并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目的等,以江砂运抵镇江的被收购价为节点,认定了涉案江砂的单价以及盗采江砂价值;三是受雇佣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积极提供协助,且四人长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并多次逃避行政处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审查起诉进一步查明受雇佣人员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经提讯查明,在日常盗采活动中,赵成春与赵来喜两名主犯主要负责谋划、组织,一般不在现场,由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在采砂现场负责联络,敲定采砂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江砂的交接、记账和现场签字确认等工作,四人对采砂现场具有管理职能。同时,经向有关部门调取近年统计年鉴、工资指导价位等资料,李兆海、李永祥等四人的收入明显超过当地一般船工,进一步证实了该四名受雇佣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三)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6年8月31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17年1月17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赵来喜及其辩护人称赵来喜只是运砂,没有采砂,不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
公诉人答辩:一是从犯意联络来看,二人事前共谋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二是从本案操作流程分析,在非法采砂过程中,运砂与采砂不可分割;三是从犯罪目的来看,运输、销售是非法采砂谋取暴利的必然过程。赵成春与赵来喜分工协作,构成开采、运输、销售整体作案行为链,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砂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属共同犯罪。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四)处理结果
2017年4月28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罚金1.8万元、1.6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142.52万元予以追缴,吸砂船只予以没收。赵来喜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赵成春等被告人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在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河床结构和水流动态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础,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响防洪安全。非法采砂行为还改变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影响河势稳定,导致废弃物、污染物随意排放,扰动底泥引发重金属污染,危害饮水安全,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生存繁衍环境。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合理确定非法采砂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河砂是一种短期内不可再生资源,具有财产属性,天然河砂资源迅速减少,价格持续上涨。实践中,对非法采砂价值难以认定的,可由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市场销售价等不同价格,以及因运输、销售地点的远近等因素导致价格差距较大的情况。对此,应从采砂工作原理、盗采运作模式入手,合理确定价格认定节点。对于采运双方未事前通谋,在采砂现场予以销售的,应以出水价格认定;对于“采运一体”实施犯罪,非法采砂后运至市场被砂商收购的,应以抵岸价格认定,销售地点难以确定的,一般应以较近的抵岸地为价格认定节点。
(三)要准确认定受雇佣人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实践中,对非法采砂活动中受雇佣人员的责任认定,除结合其参与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者曾因非法采砂行为受过处罚外,还应参考其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主观过错,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评价:(1)是否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砂许可,仍为其提供开采、装卸、运输、销售等帮助行为;(2)是否听命于雇主,是否具有一定自主管理职责;(3)是否多次逃避检查或者采取通风报信等方式帮助逃避检查。通过综合评价,对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不枉不纵。
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对上海市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1月至5月的水质检测结果通报显示,崇明区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沟为主)约1000条,占当地河道的10%左右,水环境治理任务较为繁重。5月17日,崇明区河长办向各乡镇河长办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区列入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任务的18条河道及2018年新增的15条河道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截至2018年7月,经崇明区河长办委托第三方对相关水体进行检测,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鉴于区河长办成立时间不长,工作机制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为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崇明区人民政府、区河长办多次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希望积极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8月,崇明区政府向检察机关移送了《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第六工作组受理事项交办单》《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单》《国家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乡镇自查情况汇总》等线索和材料。
(二)调查核实
2018年8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办案组,由检察长带领公益诉讼检察官、生态检察官,及时查清乡镇在河道治理中的职责,确定履职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询问乡镇河长办负责人,详细了解河道水质整改现状及近期水质考核结果,并协助乡镇河长办勘查了崇明区相关乡镇河道,走访听取河道周边村民意见。利用无人机等设备,现场查看农业种植、蟹塘养殖、截污纳管改造、生活污染排放等影响水质的陆面区域,全面掌握河道周边环境现状,做好诉前取证固证工作。
经调查核实,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确定堡镇、中兴镇、长兴镇内10条河道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油黑污染,水体中氨氮、溶解氧和透明度等指标明显不达标,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三)提出检察建议
2018年8月17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堡镇、中兴镇、长兴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对水治理工作的重视,依法履行对受污染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提出了具体治理建议。
为增强检察建议实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在长兴镇政府组织开展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在对三镇政府负责人宣告检察建议时,邀请区河长办派员列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四)监督结果
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聘请社会化养护单位,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拆除违建、生态修复、加快居民生活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施工进度、确保“雨污分流”等措施,落实黑臭水体整改。
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截至2018年12月,三镇政府均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河道非法网簖和违章搭建等被及时拆除,岸坡垃圾、河道水生有害植物被及时清理,河水黑臭现象消除。同时,通过制发和公开宣告检察建议,起到良好警示效应,推动崇明区其他乡镇政府由点及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根据整治后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已有明显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崇明区位于长江入海口中心,是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最后一公里。全区共有1.6万余条大小河湖,拥有青草沙、东风西沙两个重要水源地,以及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两个重要生态承载区。目前,崇明岛正在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生态环境保护对崇明意义重大。本案中,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督促基层政府及时全面履行污水治理职责。
(二)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双赢多赢共赢。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因此,发送检察建议能够达到监督目的的,就不必再提起公益诉讼。
(三)宣告送达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是提升检察建议社会影响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有效方式。开展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3月28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卧龙区段)保护区划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EPC施工总承包及监理服务(二次)公开招标,项目投资13436.23万元,建设内容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卧龙区段)保护区内27个行政村(社区)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主要包含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三级沉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黑龙江省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目标在2024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要达到35%以上,新增完成45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治理后的村庄实现“三基本”。完成19条国控监管清单水体和9条省控监管清单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确保治理完成的水体不出现“返黑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进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和农村改厕,农村卫生户厕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分别提高到75%、8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
日前,广东省2024重点项目计划公布,2024年安排省重点项目1508个,总投资约8.1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万亿元。其中,续建项目1247个,力争投产项目235个,新开工项目261个。2024年安排基础设施重点项目537个,年度计划投资5986亿元。围绕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
“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和有关部门印发了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这份文件中,我们去年提出的科学统筹规划、强化资金投入等建议,都有所体现。”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黄连村党支部书记胡晓玲告诉记者。“推进乡村振兴,要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这也是咱老百姓对
北极星水处理网整理汇总了2023年度中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发布的50多项涉水重要政策,并通过国家层面水处理政策分析2023年水处理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实施PPP新机制政策名称: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为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23号)。《工作指南》指出,本指南适用于农村黑臭水体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清远市委原书记郭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郭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医疗设备采购等
日前,北京通州水环境治理项目四个子项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从此这里新添一条“高颜值”的景观河。北京通州水环境治理项目包含五个子项工程: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二批)、港沟河治理工程、城南水网建设工程。市民姜先生说:“港沟河治理之前
2024年1月5日,碧水源与醴陵市住建局就醴陵市污水治理开展交流合作,签订阳三石消防站旁沟渠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合同,奋力实现新年开门红。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000吨/日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项目计划工期45天,2024年春节前即可完成通水,运营期三年。黑臭水体治理问题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消除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共治共享,以黄河流域为主战场,聚焦黑臭污染成因,“一水一策”加快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清零。到2025年底,山西省纳入国家监管范畴的196条农村黑臭水体全部实现“长治久清”,纳入省级监管范畴的34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2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2022年底前,各市政府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强化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鸭绿江等流域面
为进一步提升万年县城市综合环境治理能力,9月21日上午,万年县中水环保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万年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正式举行开工仪式。仪式现场,万年县委常委、副县长张翼鹏下达开工令,万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段斌、局党组成员饶国忠,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西银龙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水体重金属污染底泥原位治理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全文如下
6月15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关于废水排入不达标水体预测的咨询。详情如下:关于废水排入不达标水体预测的咨询您好,新建工业园拟引进附近已建散乱污企业,并新建污水处理厂,收集其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附近水体。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该受纳水体未做水
作为全国内河水运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目前在江苏内河水域从事营运的船舶约5.9万艘,船舶数量、船舶货运量、货运周转量均居全国前列。川流不息的船舶、数十万以水为家的船民,以及密集的港口码头,其粉尘、油污水、生活垃圾,也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污染。连日来,记者在南京、徐州、苏州走访,感受
导读:司法办案是最直接的保护。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依法精准办理各类涉长江保护案件。据统计,2018年,江苏检察机关依法查办长江非法采砂、污染长江犯罪案件90起;办理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53件,其中提起诉讼案件43件,推动清除污泥2000余吨,补种
微孔曝气增氧技术采用微孔管道在池塘底部充气增氧,溶氧分布均匀,增氧区域范围广。在主机功率相同的情况下,微孔增氧机增氧能力是叶轮式增氧机的3倍。一、原理采用罗茨鼓风机将空气送入输气管道,输气管道将空气送入微孔管,微孔管将空气以微气泡形式分散到水中,微气泡由池底向上浮,气泡在气体高氧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2015年中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投入3.57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赛里木湖、博斯腾湖和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据了解,赛里木湖将获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2.97亿元,主要支持赛里木湖生态恢复与保护、污染源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大类17个项目;博斯腾湖将获中央
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长环国际会展(湖北)有限公司承办,中国海洋学会海水淡化与水再利用分会战略支持,拟邀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四川
2月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其中提到,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9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6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97万平方千米以内
2024年2月4日,湖南省2024年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拟申报项目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2024年2月4日-2月6日)。清单包括,尾矿库治理项目13个(含锰污染治理项目),系统整治项目18个,绿色发展示范项目5个。关于湖南省2024年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发布。报告提到,2023年重庆市重点推进了美丽重庆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厚植新优势。坚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持续巩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生态修复力度加大,新建“两岸青山·千里林带”50.5万亩、国家储备林101.5万亩,新增治理水
1月2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在湖北武汉举行揭牌仪式,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雷鸣山,党组副书记李富民及国家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共同为国家工程中心揭牌。揭牌仪式后,雷鸣山一行实地察看国家工程中心武汉研发创新中心办公及试验场所,了解国家工程中心
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省南昌市主持召开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国之大者”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战略实施以来,思想认识、生态环境、发展方式、区域融
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省南昌市主持召开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谋长远之势、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30日,长江经济带上游涪江流域北川段生态综合治理与产业振兴(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项目编号:SCYX-CG-2023059(招标文件编号:SCYX-CG-2023059)采购人: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项目名称:长江经济带上游涪江流域北川段生态综合治理与产业振兴(EOD)
10月24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精神
10年,历史上的短暂一瞬,而对于长江来说,却是一场新生与蜕变。中国要如何发展、要走怎样的发展之路?浩荡长江,一路奔涌,人们或许能从长江十年之变中窥见答案。自2013年有关长江流域发展问题在湖北首次被强调,再到重庆、武汉、南京以及近日江西南昌市的4次座谈会,长江的10年生动书写了“把修复长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