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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关于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顾闫悦
电话:(010)66556972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
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442-200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日
附件 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计划单列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中国海洋大学
(部内征求法规与标准司、海洋环境司意见)
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理、审核与提交。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析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42.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测数据完整性 monitor data integrity
指监测数据获得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包括采样、保存、分析过程的全部信息。
4 监测数据信息与数据处理
4.1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应能够正确记载数据量值、有效位数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包括采样、运输保存、前处理、分析方法、样品稀释或浓缩倍数、量器和仪器、校准、分析等相关过程的信息。
原始记录表示测试结果的量纲及其有效位数,应参照分析方法中具体规定填报。若无此规定时,一般一个数据中只准许末尾一个数字是估计(可疑)值。有效数字位数根据所采用的测定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精度及待测物质含量确定,一般容量法和重量法可有 位有效数字,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法、气相色谱法等通常最多只有 3 位有效数字,当测物质含量较低时可能只有 1 位有效数字。带有计算机处理的分析仪器,其打印或显示结果的位数较多时,不代表其有效位数的增加。在使用多种计量仪器的一系列操作时,分析结果有效位数由有效位数最少的计量仪器决定。分析结果的有效保留的最小数位不能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最小数位。
原始记录中,低于检出限的测试结果,用“检出限(数值)”加 L 表示。
4.2 数据的修约
数值修约执行 GB/T 8170,对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执行 GB/T 4883。进行监测数据修约时,遵守四舍六入五逢双的原则,即拟舍去的数字中左边第一位小于 5 时舍去,大于 5 时进 1,等于 5 时左边第一个数字后不全为 0 时进一位,全部为 0 时拟保留末尾数字为奇数进 1,末尾为偶数舍去。
4.3 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4.3.1 平均值及保留有效位数
a) 一般污染因子项目的平均值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确性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
b) 未检出按检出限的 1/2 量参加统计计算;
c) pH 均值一般按算术平均值计算;参加平均的 pH 测定值存在大于 7 和小于 7 的情况下,pH 最大差值大于 2 时,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中和后氢离子过剩时:
d) 海洋微生物等特殊项目(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等)的均值以几何平均值表示,其他叶绿素 a、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及潮间带生物等项目的平均值以算术均值表示,参见 HJ442.6 相关要求;
e) 计算监测结果时,数据修约至与参加计算数据的最少数位一致;
f) 4 个以上同一正态分布总体的监测数据,参加计算数据有效位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在最少数位基础上多保留 1 位。
4.3.2 单次监测点位(断面)测定值的计算
单次监测点位测定按照先计算采样点各层次平行样品的算术平均值获得各层次的测定值,再按不同层次结果按算术平均值方法计算获得监测点位的单次监测测定值。
单次监测断面测定值为先按算术平均值方法计算各不同点位和层次的测定值,将所结果按算术平均值方法计算平均值,获得单次监测断面测定值单次监测点位(断面)测定值为计算区域、流域和年度等均值的基础。
4.3.3 单次监测区域(或流域)均值的计算
单次监测区域(或流域)平均值为各点位(或断面)测定值的平均值。
4.3.4 点位(断面)年度均值计算
点位(断面)年度均值为年度内各单次测定值的平均值。
4.3.5 区域(流域)年度均值计算
区域(流域)年度均值为各点位(断面)年度均值的平均值。
5 数据审核
5.1 原始记录和数据审核
监测数据审核是对所有监测信息的全面审核,针对监测结果信息的准确性、精密性、合理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包括确认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交接、分析方法、前处理、分析过程与记录等全过程。审核依据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和监测规范的相关规定。
原始记录经三级审核后生效,分别由分析室负责人根据样品交接记录、实验记录和自控结果等进行实验内测定的准确性、精密性等审核;质控人员通过采样、交接、分析和分析他控等记录进行全过程的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追溯性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采样至分析全过程、历史比对(或样品来源分析)进行结果合理性和一致性审核。
5.2 报送数据的审核
负责数据报送的部门,根据相关监测报送要求汇总监测数据产生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实施方案、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分析原始记录、相关质控结果及记录等有关原始材料和记录。汇总后的相关记录和评价结果由汇总部门按照上报要求进行结果录入或导出的审核。报送数据经汇总部门人员校对、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单位负责人审定。
5.3 数据审核要点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数据审核时,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a) 数据报表完整性。对照监测方案对整理后的监测数据量进行核对,应覆盖所有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b) 监测信息一致性。对照采样原始记录和监测方案对监测点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整理的监测数据是对应监测点位的监测结果;对照采样原始记录、运输及保存记录、交接记录和分析原始记录对样品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监测数据是对应层次、样品的分析结果;
c) 监测日期。对照采样原始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监测日期与采样原始记录所记录的监测日期一致;
d) 报表项目名称。对照监测方案对项目名称进行审核,确认所监测的项目符合监测方案要求;
e) 监测项目单位。对照分析原始记录对项目单位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单位与分析原始记录一致;
f) 分析方法及检出限。对照监测单位的分析方法和检出限以及监测规范对分析方法和检出限进行核对,确认分析方法符合监测规范要求,未检出项目所列检出限与实验室检出限一致;
g) 数据有效位数。参照 HJ168 和采用的分析方法,检查和核对各监测项目的检出限数据有效位数,确认数据有效位数的最后一位与检出限有效位数的最后一位一致,有效数据位数与要求一致;
h) 监测数据范围。对照检出限对监测数据范围进行核对,确认报送数据中最小监测数据范围大于检出限;
i) 超标数据核实。对评价超标的数据进行核实,对区域主要污染物的异常超标项目数据参照采样原始记录、运输及保存记录和分析原始记录进行核实,确认监测过程无失误;
j) 数据合理性。参照区域历史数据和监测项目的理论值范围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核对,对明显偏离历史浓度和总量水平以及超出监测项目理论值范围的可疑数据提出质疑;
k) 平均值计算。报送数据中涉及平均值计算的,应按照规范方法进行平均值计算;
l) 评价结果。报送数据中涉及评价或达标判断的,应按照规范方法进行评价;
m) 报送格式。下级监测机构报送格式应符合上级监测机构确定的报送格式要求。
6 数据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6.1 数据有效性判定
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通过采样、运输、保存、前处理、分析和结果计算的原始记录完整性和正确性加以确定。其中采样和分析负责人,通过规范要求和记录确定数据的有效性;质控人员通过实施的质控措施确定数据的有效性。记录出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不合5格或数据无效,记录中描述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均为存疑数据。包括
a) 容器、固定剂及装瓶前处理记录完整性。包括采样器具清洗和检查、固定剂配等;
b) 采样记录完整性。包括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检查、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采样环境(点位或断面定位或位置描述、水环境情况或污水排放描述、水环境采样点位深度、水环境采样点位或断面点位分布等)、样品描述(如色、味等)、采集到的样品量及处理(采集量、过滤等处理、添加固定剂及数量等)记录;
c) 运输及保存记录完整性。包括采样与保存、运输方式、交接及样品描述、保存与分析交接时间、保存容器完整性和样品描述、交接人等
d) 前处理、分析和计算记录的完整性。包括样品处理和分析时间、前处理方法、前处理试剂配置、样品处理前后描述、分析方法名称及标准编号、标准溶液配置时间和有效期、标准溶液标定及结果等描述、标准曲线和工作曲线绘制、计算方法及结果、分析人员等;
e) 计算和填写的正确性。包括记录完整、标准曲线计算和数据计算正确,填写方式和更正方式的正确性等;
f) 相关质控措施、记录及有效性。包括按照要求实施质控措施(自控和他控)的完整性、结果的准确性和精密性,结果是否受控等。
6.2 审核问题处理
根据 6.1 的审核,发现不合格数据或存疑后,及时反馈相关人员,通过对采样和实验记录等复核和确认后,进行更正或舍弃数据,提供相关说明,按照数据审核流程重新审核上报监测数据。
判定为计算和填写问题的数据,更正后重新审核后上报监测数据;如数据计算和填写错误由数据汇总单位提出,在重新上报数据的同时,应提交上报数据说明并附问题及处理措施。
判定为无效的数据,应在有效时间范围内,重新补充监测和重新审核后,上报监测数据;无法在有效时间范围内补测的视为未测,提交上报数据时加以说明,并附问题及处理措施。
在进行趋势判断发现问题时,对判定为有效的监测数据,即便出现异常,在没有找到确切原因情况下不应舍弃。
7 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按监测组织单位提出的提交时限、传输方式和数据格式等要求进行报送。国家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常用数据报送格式参见附录 A 表 A.1~A.6。
数据报送时,监测点位(断面)信息、分析方法、检出限等监测信息与数据同时报送。属于由未检出结果参加平均后,小于检出限的数据,按未检出表示8 数据存档监测单位完成数据审核后,将所有与监测过程有关记录、数据和文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建立档案。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数据报表
表 A.1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数据报表
表 A.3 生物质量数据报表
表 A.4 入海河流数据报表
表 A.5 直排海污染源数据报表
表 A.6 功能区海水水质数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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