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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于对兴鑫钢铁3#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EPC工程项目环评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2019-12-19 09:04来源:灌南生态环境局关键词:超低排放烧结机烟气兴鑫钢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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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连云港发布关于对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3#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EPC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对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3#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EPC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3#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EPC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8-80925173(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邮箱:gnxhpk@126.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邮 编:22250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灌环审〔2019〕110 号

关于对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3#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EPC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中咨华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批的《3#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EPC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审批前我局已在网站将项目内容进行了公示,公众未提出反对意见及听证请求。根据环评结论,在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在拟建地点建设原则上可行,原则上同意报告表中的结论和建议。

二、涉及包括污染防治措施和评价结论等主要内容由建设单位、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承诺负责,你公司在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执行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项目建设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程设备安装噪声污染,特别要加强施工统筹安排,合理控制噪声产生时段。施工期合理安排高噪声建筑机械设备,同时落实施工噪声控制措施,施工噪声不得扰民。

3.项目须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施工期生活污水、地面雨水径流和养护用水,生活污水经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地面雨水径流和养护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道路洒水抑尘,所有废水必须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处理,一律不得外排。

4.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烟、粉尘等。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做好烟、粉尘收集控制工作,从源头加强大气污染管控,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3#烧结机机头烟气经静电除尘器+SDA脱硫系统+布袋除尘器+SCR脱销系统处理后,通过不低于45米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必须执行《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生石灰仓必须密闭处理,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接入机头烟气脱硫系统后和机头烟气一同经不低于45米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必须执行《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标准要求;3#烧结机机尾粉尘经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0米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必须执行《国家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标准要求;所有废气必须按报告表要求做到达标排放。

5.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输送泵、水泵和风机运行噪声等。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安装消声器和距离衰减等处理后,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除尘灰、脱硫灰和废催化剂等。须严格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及环评报告表、固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综合利用、处置措施,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其中除尘灰和废催化剂回用于烧结工段综合利用,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台账登记工作;脱硫灰外售。

7.建设单位必须按环评核算要求执行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以后不得建有居民、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建成后要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保治理设施“三

同时”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使用。

四、项目建成投运后要全面落实好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各类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必须安装到位,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工艺及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请灌南县环境监察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监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投产、运营等相关情况。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

2019年 12 月 3 日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 2019年 12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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