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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06-24 09:25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土壤环境土壤污染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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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订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在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过程中,指定方法以外的标准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可采用。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

2020年6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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