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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

2020-10-20 14:5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技术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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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近日公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规程旨在规范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的技术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实现雨水和污水的有序收集、输送和排放,建立长效运维机制。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详情如下:

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的公示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号),由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等单位编制的《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6日。

联系人:葛鑫钬,0571-87052835

附件: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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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 号)的规定,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7 章和 8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调查,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1 号;邮政编码:31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

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局

嘉兴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景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

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卓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范 华 金炜竑 周鹏飞 吴 峥 李 岗 毛小军 谢作晃

刘克贞 黄 隆 戴仁杰 周鹏辉 柯 磊 方 俊 王贵美

朱国荣 周 逸 徐永宁 张兴桥 魏 俊 方甫兵 周文明

吕广强 朱晰磊 陈莲萍 冯志学 杨世龙 章 超 陈志诚

倪雷群 周卫洪 郎亚娟 夏晓军 郭杭永 张景臣 陈丽键

施云飞 徐菊芳 陈 静 金 霞 孙 锋

主要审查人:李 军 陈旭伟 游劲秋 赵宇宏 余建民 王英达 郑 晨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的技术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实现雨水和污水的有序收集、输送和排放,建立长效运维机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雨污分流 rain and sewage diversion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0.2 排水设施 drainage facility

排水系统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合流管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2.0.3 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 domestic sewage pretreatment facilities

生活污水进入一级处理前而设置的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筛网、砂水分离器、油水分离装置、泥砂沉淀池、毛发收集井、毛发收集器、化粪池和隔油池等。

2.0.4 排水户 drainage entity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包括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六小行业及其他排水单位。

2.0.5 六小行业 six small businesses

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和洗浴等小行业的统称。

2.0.6 重污染行业 heavy pollution industry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铅蓄电池、食品加工和制药等行业的统称。

2.0.7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降雨后初期产生的有一定污染的径流。

2.0.8 排水体制 sewerage system

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2.0.9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 intelligent rain and sewage diversion device

通过雨量、液位等相关信号,并利用智能控制系统对管道阀门实现智慧化远程巡查控制,达到旱季、雨季排水切换分流的系统装置。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排水系统改造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3.0.2 新建城镇排水系统应建有完善的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管线走向明确,严禁雨水、污水管渠混接。

3.0.3 雨污分流改造全过程管理应包括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3.0.4 雨污分流改造应在对原有排水设施全面调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设计,并处理好与原有管线的衔接。

3.0.5 雨污分流改造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遵循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的原则实施。

3.0.6 雨污分流改造宜逐步推广流量、液位和水质等智能化监测设备,并建立雨量、流量、水质等实时信息记录、查询、分析和控制等功能的智慧化管理平台。

3.0.7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 的规定。

3.0.8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完成后,雨水口和污水口应设置统一样式的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安放位置醒目,保持清洁无破损。

3.0.9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养护机制,定期对雨水、污水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障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4 调 查

4.1 一般规定

4.1.1 调查应遵循系统排查和应查尽查的原则,并按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有序开展。

4.1.2 调查前应以排水系统单元或街道、镇行政区为依据划分排水片区。

4.1.3 排查区域范围应利用已有的竣工图和成果等筛选确定,调查方式应分为人工调查和设备探查。

4.1.4 调查对象应包括排查区域范围内的污水源头和公共排水设施,调查对象及内容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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