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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判定

2014-08-20 11:15来源:中国能源网作者:郑振桦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能源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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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判定

20世纪八十年代,合同能源管理进入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已落地开花。但对于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至今学界仍众说纷纭,主流的观点有融资租赁合同说 、委托合同说、技术合同说 以及无名合同说 。本文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将能源管理合同与上述各相似合同进行对比,最终判定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 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有颇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合同到期租赁物的归属等,但是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差别:

1、目的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的功能,目的是解决承租人购买设备遇到的资金困难,承租人通过分期缴纳租金来分散资金压力,并且实现出租人的投资回报。能源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节能效益,除了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还推广了节能减排技术的运用。

2、标的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设备等物体的出租。在合同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在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可以决定支付剩余款项而购买租赁设备,也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将设备退给出租人。与此不同,能源服务合同的标的是节能服务公司以自己的能力整合资金、技术和设备资源,通过运营实现用能单位能耗的降低,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技术服务。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选择租赁物,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的使用,也不负责设备的维修和管理。但在能源服务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使用、维护设备,并负有培训用能单位人员使用设备的义务。

4、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在我国开展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得到国家商务部或银监会的核准,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融资租赁公司的活动受到监督。我国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特殊的资质或准入要求。

二、能源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能源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涉及提供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但是两者存在实质差别:

1、标的不同。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给付合同,由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在能源服务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不仅是劳务,还包括投资、技术、设备、工程建设等内容。

2、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经费等均由委托人承担。但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因为涉及专业的技术,由节能服务公司决定项目的运行,此外,节能服务公司以自己的名字进行活动,法律后果及费用由节能公司承担。

3、解除合同要求不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委托合同的签订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故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而能源管理合同则不同,因为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做能源诊断、审计和工程设计等大量前期工作,盈利主要依靠后期的节能效益,如果用能公司随意解除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将遭受沉重的打击。

三、能源服务合同与其他合同

部分学者将能源管理合同归入技术合同说之中 ,因为技术合同是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自身知识和技术为用能企业改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的合同,两者在合同的目的、工作内容等方面颇为相似。但是进一步分析发现,能源管理合同除了技术服务之外,还包涵融资、设备采购、设施建设、设备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是技术合同无法涵盖的。

由于能源管理合同中涉及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的工程改造,有学者将其归为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工程改造只是能源管理合同中的一部分,其余诸如融资、转移设备等内容是建设工程合同不具备的。此外,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收益直接来自于开发商的支付,与后期工程无关。但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于后期节能效益的分享。

还有学者提出,既然能源管理合同与现行《合同法》中的典型合同均不相同,将其视为无名合同即可。这样做并非不可,但是无法忽视的现实是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十分不对称,节能服务公司是节能方面的专家,而用能单位对节能技术知之甚少,再加上新生事物的多变性与法律的滞后性,极易导致交易风险。

四、小结

能源管理合同法律属性的确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的推广意义重大,在能源管理公司与用能单位在拟定合同时,可以根据法律对该类合同的具体规定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妥当地解决纠纷,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双方的利益。

上文将能源管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相类似合同从合同目的、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多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最终发现能源管理合同均不能归入上述合同类型。能源管理合同因其特殊性,应当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被规定在《合同法》之中,这样才能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对合同能源管理领域进行规范与管理,更利于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与发展。

原标题: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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