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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存在“保护伞”排污肆无忌惮

2014-09-28 08:39来源:深圳商报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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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河矿业公司因非法排放“涉重”废水被立案查处。而在2012年那场龙江镉污染事件中,这家企业就是“元凶”之一。

时隔两年,造成污染事件的肇事企业再次因非法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被环保部门调查。谁给了企业二次污染的胆量?

来自广西环保部门的通报称,2014年7月15日、30日,河池市环境监测站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尾矿库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两次均发现其重金属“镉”“锌”浓度超标。截至7月30日,外排废水中“镉”“锌”浓度虽较前次监测有所下降,但仍然分别超标8倍和9倍。

河池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在未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严重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12年2月,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发生,金河矿业和金城江鸿泉立德粉厂这两家企业被认定为肇事企业。

泄漏镉量20吨、事发河段镉超标80倍、污染波及300公里河段、下游上百万人饮水安全一度受到威胁……这组数据反映了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被专家称为“世界罕见”的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

在这起突发环境事件中,包括3名渎职、受贿官员在内1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包括2名公司高管在内3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金河矿业时隔两年再次非法排污,令不少网民“唏嘘”。

“7月发生、发现的问题,7月底仍超标8倍,8月中旬才达到标准!作孽者竟是上次镉污染事件的元凶。最高超标多少?我们喝了多少污水?为什么不及时通报?”在河池下游柳州市不少群众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这条质问。

一再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金河矿业并非孤例。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汪晓军认为,一些企业在造成污染事件之后不思悔改仍在生产,进而再次造成污染事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偷偷摸摸排污,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二是存在“保护伞”,因此肆无忌惮。

原标题:存在“保护伞”排污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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