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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与内蒙古中世联蓖麻油高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签订了首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合同》,标志着内蒙古排污权指标收储工作的正式开展,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工作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首笔排污权指标回购二氧化硫60.9吨,氮氧化物102.2吨,化学需氧量4 吨,氨氮0.24吨,总金额为127万元。
今年6月,自治区环保厅向自治区财政申请排污权收储专项资金1000万元,同时制定了《排污权指标收储回购合同》,规范了收储工作审批流程,完善了企业申请、授权和登记制度,为开展排污权指标收储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凡自治区境内的排污单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原因,关停或淘汰落后产能的;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后,实际运行出现节余指标的;新、改、扩建单位总量批复后未实际建设的;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排产生富余排污权的,均可向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排污权回购申请。
自内蒙古区成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以来,自治区政府及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相继印发实施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文件,初步建立起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2011年8月正式实施交易后,试点工作健全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搭建交易平台,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指标收储等方面进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阶段性成果,促进了企业自愿减排、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质量改善。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下一步,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将结合交易工作实际和工作调研情况,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指标,及时回购并投放市场,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指标收储制度,提高排污权指标管理水平,建立排污权指标数据库,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污权指标出入库管理程序,动态掌握排污权指标分布和流转;建立“富余排污权”指标告知制度,及时告知企业富余的指标量、处置方式、转让收益以及转让程序等内容,保障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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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印发《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为长三角未来三年工作重点明确了路线图和任务书,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推进。7月25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举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印发,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自2024年6月24日施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8号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银川市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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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2月21日,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交易合作签约仪式在九江举行。省生态环境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抚州市临川区有关同志和相关企业负责同志出席活动。签约仪式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九江市签订排污权跨地市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实现了江西省首笔跨地市排污权成功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3日,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开展蒙东电力现货市场2025年首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本次结算试运行计划拟于2025年3月18日~24日启动首次结算试运行。竞价日提前1天开始,运行日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组织日前市场竞价。电力调度机构采用发电侧全电量竞价、集中优化出清的
3月13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拉善右旗分局发布关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根据公告,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拉善右旗分局对阿拉善右旗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景新塔木素40万千瓦防沙治沙光伏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批准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本项目建
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发布,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在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方面,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随着自治区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电气化程度的持续提高,智慧农牧业设施24小时用电
内蒙古电力集团发布:近日,内蒙古电网新能源日发电量再创新高。3月9日,全网新能源单日发电量达到5.73亿千瓦时,创历史新高,新能源发电量占比首次突破50%,达到51.97%。3月11日,风电发电电力创新高,首次超过2500万千瓦,达到2504万千瓦,且新能源发电量占比再次超过50%。截至目前,网内新能源总发
近日,中船通辽市50万千瓦风电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获核准批复。文件显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查金台牧场。项目新建风电装机规模为500MW,拟安装12.5MW风力发电机组40台及其附属设施,新建220kV升压站一座。项目静态总投资195105.98万元,动态总投资197440.25万元
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增量配电网有关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指出,鼓励增量配电网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自我调峰、自我消纳”原则在增量配电网内消纳,不得向其他电网送电,不得增加自治区级电网调峰压力。原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增量配电网有关政策意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公告废止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规模1265万千瓦文件。据初步统计,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新能源科学有序、高质高效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截至目前,自治区能源局公告废止了三批已获批但无法推进实施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增量配电网有关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增量配电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明确,细则所述增量配电网为110千伏及以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俊瑞绿氢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瑞内蒙古”)与内蒙古东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科技集团”)正式签署了绿氢购销意向书,标志着双方在绿色能源领域的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根据意向书,俊瑞内蒙古将投资建设大规模一体化项目,通过可再生能源制取绿氢
据初步统计,为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科学有序、高质高效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截至目前,自治区能源局公告废止了三批已获批但无法推进实施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共37个项目,总规模1265.393万千瓦。其中,废止的风光制氢项目12个,新能源规模631.6万千瓦;全额自发自用项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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