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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4-10-21 10:19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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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条例对2012年的管理办法从依据、申请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更新。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保部门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2008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明确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2012年我局总量处牵头修订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2〕479号),重点解决了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的范围与条件、持证排污者的权利和义务、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等问题,但未明确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等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相关罚则依据。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近一步明确了本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无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和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求,我局对2012年发布的《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计16条,基本保持原有框架结构不变,新设证照管理和法律责任2个条款,修订完善了6个条款,删除了证照衔接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目的)中增加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补充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范围及原则)中增加了主要污染物的解释说明,第五条(申请要求)明确了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第七条(载明事项和期限)明确副本中对第三方运营单位情况进行登记;新增第八条(证照管理),明确了许可证放置、遗失以及不得转让等要求,原第八条之后条款顺序后延;第十二条(检查和核查)补充说明环保部门组织检查和核查的内容,允许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检查、核查;新增第十五条(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实施日期)中明确了修订办法起始和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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