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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治理急需完善法制

2014-11-07 11: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熊孟清关键词:固废处理固废排放固废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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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固废治理问题日趋严重。偷排偷倒、违规进口、不当处置、二次污染等,都是近些年的热点问题,有些问题甚至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及社会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固废治理工作也要先从完善法制做起。

近年来,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速了固废治理立法工作,并配套出台了多项技术标准和规范,初步形成了固废治理的法制体系。但是,这仍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固废治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原来的固废处理重点强调末端处理,忽视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转运和物质利用的重要性,甚至很少提及全过程管理和全过程综合处理。这种现实做法体现在当时出台的固废法及相关法规标准中,反过来又会阻碍固废的全过程综合处理。

其次,现行法律强调固废的污染性、资源性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忽视了固废的社会性,缺少对公众责任与公众参与行为规范的规定;忽视了多元治理的重要性,不能满足公众参与固废治理的需要。

第三,固废治理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缺少系统性。政府体制分割导致部门之间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给法制宣贯实施造成困扰。此外,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包装管理等相关规定分散且缺乏系统性,给应用带来不便。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制定综合性的固废治理法律法规,特别要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明确政府及其公共事业机构、社群或社区、社会组织、个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联合体)在固废处理产业中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责任,规范主体行为。

二是界定固废排放权与处理权,明确固废治理服务的分配方式。同时,明确利益分配(均衡)办法,要求根据供求均衡原则进行行业定价,明确固废排放的收费办法,制定固废处理的财政补贴与经济激励办法,制定生态环境补偿办法,用经济手段推动固废治理。

三是明确固废处理规范、生产标准和服务标准,促进固废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提高处理服务水平。明确市场开放、竞争与管理办法,明确投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鼓励协同生产,增强行业竞争性,维护社会秩序、效率、正义与公平。

四是明确社会参与办法,包括参与形式、程序、渠道及保障办法,鼓励与规范社会参与。制定监督监测机制,包括奖惩条例,倡导分工协作与分级制裁,确保相关事务公开、公平、公正与高效实施。制定政府、社会及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互动办法,规范互动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构成,倡导多元治理。健全公众诉求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公众诉求。

原标题:固废治理急需完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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